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資產損壞和丟失,保證學院教學、科研、辦公和后勤服務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教財〔2013〕4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蘇信院〔2010〕38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院教職員工都應自覺愛護學院的固定資產,各部門應加強對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不斷增強固定資產管理意識,建立科學、嚴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切實防止學院固定資產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 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學院在考慮賠償責任時,根據事故具體情節、資產性質、價值大小、當事人的事后態度等具體情況,核定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資產價值的金額。
第四條 凡發生固定資產損壞、丟失事故的,發生事故的部門應及時向學院資產管理部門和保衛處報告,并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章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
第五條 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丟失、損壞的,應予賠償:
(一)擅自移動、使用、拆卸、改裝設備,擅自將固定資產公物私用、外借的;
(二)在實驗過程中不聽從指導,不遵守操作規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術就輕率動用設備的;
(三)由于領導失職,對所在部門的固定資產沒有明確保管責任而造成損壞,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導人員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四)維保期內不如實上報設備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
(五)因保管不善,防范不嚴,造成固定資產的丟失或被盜的;
(六)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資產的丟失的;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壞的。
第六條 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資產損壞、丟失的,可免予賠償:
(一)因固定資產本身缺陷或使用者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久遠,接近報廢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或合理的自然損耗的;
(三)經過批準,使用有關固定資產來試行新的操作或檢修時,雖采取了預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損失的;
(四)雖采取比較嚴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資產的被盜,且經公安部門或保衛部門鑒定屬于被盜的;
(五)由于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的。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酌情減輕賠償:
(一)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減輕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
(二)因工作需要,在攜帶固定資產外出期間或在搬遷過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發生的資產損壞。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除責令賠償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
(二)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
(三)損失重大,后果嚴重;
(四)事故發生后,偽造現場或謊報情節,弄虛作假;
(五)未經批準,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損失。
第三章 責任認定
第九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損壞由教學與科研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校內專家參與進行責任認定;行政辦公設備以及后勤保障設備的損壞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校內專家參與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條 固定資產搬運過程中丟失的,應由兩名知情人證明,并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相關部門參與進行責任認定;校內被盜固定資產應由保衛部門出具證明,校外被盜固定資產應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第四章 賠償標準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輕微損壞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賠償標準:
(一)損壞零配件的,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二)局部損壞可修復的,計算修理費;
(三)損壞修復后因質量問題造成再次修理的,計算再次發生費用。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損壞嚴重、丟失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
(一)丟失使用一年內的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打印機等設備,按其原價賠償;
(二)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使用期超過一年的,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償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 購置時原值×折舊系數×加權系數
折舊系數=【使用期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
加權系數(0.3-1):依據損失資產的類別、責任大小及損失原因而定。
已經達到上述使用期限的固定資產,按凈殘值進行賠償。
上述公式中,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等電子類設備使用期限為6年,凈殘值為原值的5%,其他電子類設備按使用期限為8年,凈殘值為原值的5%;機械類設備按使用期限為20年,凈殘值為原值的20%;其他儀器設備使用期限為15年,凈殘值為原值的10%;家具類使用期限為15年,凈殘值為原值的5%。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屬于公共設施設備的,直接管理人與所在部門共同負責,分別承擔賠償額的30%與70%;屬于個人保管與使用的設備,個人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賠付額的90%,其所在部門作為固定資產的管理主體承擔賠付額的10%;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由個人按賠償標準全額賠償。
(四)實訓(實驗)、實習期間,因教師違反設備操作規范,致使設備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由該指導教師負責賠償;如學生未按教師講授,違反設備操作規范,致使設備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由該學生負責賠償。
(五)學生借用固定資產丟失的,批準借用教師有責任督促學生按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如學生由于各種原因不能賠償的,由批準借用教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丟失后,使用部門、責任人必須及時逐級上報。所在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應寫出書面情況報告,填寫《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登記審批表 》(見附件),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貴重設備損失或發生重大事故以及丟失、被盜的,使用部門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保衛處和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及相關職能部門,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確定具體賠償方案。
第十四條 按以下權限履行賠償報批手續:賠償額在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審批;賠償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內(含20000元)的由分管資產工作的院領導審批;賠償額在20000元以上的報院長辦公會討論。
第十五條 賠償費由負責審批的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分管資產工作的院領導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賠償部門和個人經濟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如賠償額超過1000元且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賠償人可提出申請,經過所在部門證明,報分管財務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可以分期或緩期償還。
第十六條 賠償人和賠償部門憑審批表到財務處辦理繳款。賠償人的賠償款可交付現金或從其工資中扣除,各院系的賠償款從其創收資金中扣除,其他部門的賠償款從其辦公經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 凡固定資產發生損壞、丟失現象的部門和個人,在下一年度家具及設備預算安排時一律從嚴控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部門和當事人,除責令賠償外,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指固定資產為普通設備和家具,土地與植被、房屋與建筑物、圖書、機動車等按其他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