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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修訂)
發表者: | 發布時間: 2018-04-10 15:15:34 | 瀏覽數: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修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等工作的物質基礎。為了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江蘇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教規〔201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科學配置、責任到人、注重績效。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是:保障需求、科學配置;控制增量、盤活存量;資源共享、合理使用、規范處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四條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信息,明晰產權關系;進行科學配置、增強有效使用;定期資產清查,規范資產處置,保障資產安全、完整;實施信息管理、提供資源共享;進行統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條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與清查、資產報告與信息管理、資產績效管理、監督管理與獎懲等。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實行兩級管理模式。后勤與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一級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全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部)作為學校二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各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各部門配備一名資產管理員。 第七條 學校一級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督促制度的執行。 (二)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采購,參與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計劃的論證,組織使用績效評價。 (三)負責固定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管理,固定資產實物總賬、分戶分類賬的管理及統計報表。 (四)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調劑、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核和處理。 (五)定期組織學校固定資產清查與統計。 (六)對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八條 學校二級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二)編制部門資產設備配置計劃,撰寫可行性論證方案,參與設備招標、采購活動,負責或組織實物驗收。 (三)在規定權限內進行固定資產的調撥,對本部門需報廢資產設備參與技術鑒定和報廢申報。 (四)做好本部門固定資產帳、卡登錄、資產標簽粘貼及相關統計;辦理固定資產的申報、驗收、入庫、領用、借用、報審報廢等;開展本部門固定資產清查、協助本部門離職人員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九條 各資產使用單位,應對新增資產及時進行驗收、辦理使用登記,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保證賬賬、賬實的一致性。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十條 學校運用財政資金、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科學技術研究中用來作為樣機、進行破壞性測試的設備和橫向課題經費中按項目合同要求為資金方代購的設備等,經相關部門鑒定可不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管理。 低于固定資產標準、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家具、設備等資產,作為低值耐用品;低于固定資產和低值耐用品標準,使用期在1年以下的儀器、儀表、工量器具、日用品、材料等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以上兩類資產按照學校低值資產相關管理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具體標準如下: (一)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獨立使用的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儀器設備; (二)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獨立使用的各類家具; (三)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具有獨立實物形態的各類用房以及室外建筑物。 (四)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其中,儀器設備批量采購總價達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做固定資產;家具批量采購總價達到500元以上(含500元)需做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院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第三版),學院固定資產分為十五類: 1.房屋及構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儀器儀表; 4.機電設備; 5.電子設備; 6.印刷機械; 7.衛生醫療器械; 8.文體設備; 9.標本模型; 10.文物及陳列品; 11.圖書、音像制品(含計算機應用軟件);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辦公設備; 15.被服裝具。 第十三條 學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六)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暫估價值計價,待核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七)用外幣進口的固定資產,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數額,加上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數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的資產,建設部門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辦理財產移交和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該部分資產的領用使用登記和會計入賬工作。對于無法及時完成竣工結算的自建資產,應通過暫估形式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工作,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不計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四章 固定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配置是指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配置。凡有統一配備標準的,應當按照資產配備標準配置,對尚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資產設備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原則上不予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八條 學校按財務處核準的預算內與預算外項目,購置符合學校固定資產預算配置標準的資產,并按照學校的采購管理規定執行采購。 第十九條 對于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依法屬學校占有的固定資產,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登記后使用。 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是指資產的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的統籌管理,固定資產使用單位各負其責,嚴格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學校固定資產的安全性與完整性,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房產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經學校批準后分配給各部門,各部門在總量控制下根據需要進行調配。儀器設備由學校根據二級學院(部)需要統籌考慮,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具體調配。 第二十三條 使用部門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養護、定期檢測或修繕,確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對精密貴重、特種儀器設備,使用部門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備案,并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第二十五條 對購置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建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采購部門必須及時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維修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并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維修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蘇信院后〔2015〕2號)執行。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每年按各部門設備總值和實際需要,確定年度設備維修經費,列入各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審核并經院長辦公會同意后(如按規定需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批的,應待批復同意后),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制定。外借期間,原則上維修工作由借用單位或借用人員負責,學校不負責維修費用。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人發生變更或離職,所用資產必須交回原單位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部門資產管理員及時在管理信息系統內變更卡片信息。資產未及時交回或辦理資產交接手續的,人事部門或資產使用部門不得給予辦理離崗手續。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各類資產設備進行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轉讓、出售、捐贈、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條 需處置的固定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設備; (二)低效運轉和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或功能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部門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的理由和意見,經歸口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組織鑒定后經院長辦公會同意上報省教育廳、財政廳批準核銷。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出售、捐贈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以及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按學校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管理規定和規定的處理程序執行,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學院固定資產。 第七章 固定資產賬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以下辦法設置固定資產賬簿和卡片: (一)財務處設置、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分類賬簿; (二)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分戶明細賬簿; (三)使用部門設置分類明細賬簿和固定資產卡片。 第三十五條 明細賬簿應按品種設置賬戶,按類設置匯總賬頁,反映各種各類固定資產的數量和金額。固定資產卡片要登記名稱、財產編號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承擔保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增加、處置,由使用部門如實填寫相關憑單,經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處有關人員簽章,作為記賬依據,分別登入有關賬簿。各種賬簿和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涂改。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內部調劑,由調出部門填寫調撥單,經調出、調入部門的有關人員簽章,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審核同意后作為記賬依據,登入有關賬簿。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財務處應保持定期對賬,確保賬賬相符。調撥、處置資產必須次月進行賬務處理,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每年清理一次。 第八章 固定資產清查 第三十九條 資產清查是指固定資產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固定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十條 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和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每年進行賬、物清查、盤點,主要查明賬面結存與實有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確保賬實相符。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內部每年由資產管理員組織一次清查、盤點,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由使用部門查明原因,說明情況,逐級上報,經批準后調整賬目。 第九章 固定資產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按照資產管理要求,對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使用高等學校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系統配置、權限分配、管理審核、系統維護等,各二級部門配備一名信息管理員按照系統分配管理權限進行資產變動信息處理。 第四十三條 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依據基礎數據對固定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進行分析,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章 固定資產利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 資產經營公司將學校閑置的土地、房產、設備等資產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向企業和個人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按學院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要實現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發揮資產設備的最大使用效益。學校鼓勵各部門深入開展校企合作,多途徑引進各種辦學設備,并制定政策予以獎勵。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固定資產績效考核工作機制,考核工作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牽頭,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應依法維護學院資產與設備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條 由于使用違反操作規程或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資產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試行)》處理。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因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造成損失,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堅持內部監督和財政、審計、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對于不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統一建立賬冊,各部門依照固定資產進行實物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蘇信院后〔2010〕3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