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資產營運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省屬高校(以下簡稱“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國有資產是指由高等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高校的資產,高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高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等。
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如:圖書、家具等,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品目和標準由高校確定。
無形資產是指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
其他資產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類資產的其他各種資產。
第四條高校資產管理的原則。高校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固定資產配置定額制度,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高校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等教育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規定的資產配置標準,合理配置資產,并將新增資產納入預算,形成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高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高校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高校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條高校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資產處置、資產收益、資產評估與清查、資產報告與信息管理、資產績效管理、監督管理與獎懲等。
第七條高校法定代表人對本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開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管理機構
第八條教育廳負責對所屬高校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所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審核所屬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所屬高校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推動高校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督促所屬高校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所屬高校開展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六)負責所屬高校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所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高校根據本單位的機構設置部門分工,本著精簡、高效、規范的原則明確國有資產扎口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全校資產,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實現統一領導與歸口管理的有機結合。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綜合性的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資產、財務、經濟、工程技術等專業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以確保正常開展工作。高校各院、部、系等要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高校作為國有資產的具體占用、使用單位,應強化國有資產的價值管理、預算管理與實物管理,切實履行好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其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分類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按規定權限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相關審批申報工作,根據審批結果辦理國有資產相關處理;
(三)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含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國有資產,強化新增資產的論證、計劃、采購和驗收,及時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及時將資產占用、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六)具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按時編報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報告;
(八)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九)加強產權管理。統一辦理高校產權變動事項,負責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申報等產權管理工作;
(十)接受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高校資產配置是指高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捐贈、調劑等方式或途徑配備資產的行為。高校配備國有資產堅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二條高校配置資產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條高校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首先應在校內進行調劑配置,校內無法調劑的可對外轉讓。
第十四條高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高校購置符合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資產,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財務部門會同資產管理相關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擬訂下一年度資產增量計劃,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經費來源,經學校審批后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教育廳審核。符合《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范圍的儀器設備購置,按其規定執行。
(二)省教育廳根據高校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高校資產增量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高校根據經批復的部門預算辦理資產購置。
(四)高校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遇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的,須按預算編制程序辦理報批。
專項經費購置資產,按其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高校國有資產購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范圍的儀器設備購置,按其規定執行。資本性購置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財政撥款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項目評審。
第十六條高校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
第十七條高校應對新增資產配置及時進行驗收、辦理使用登記,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保證賬賬、賬實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資產,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審計,辦理財產移交和權屬證書,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做好該部分資產的領用使用登記和會計入賬工作。對于無法及時完成竣工結算的自建資產,應通過暫估形式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工作。
第十八條高校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探索建立教學、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購制度,逐步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發、統一結算”。
第四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高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條高校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清查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清查盤點,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高校要加強對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高校嚴禁用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高校所屬控股企業進行對外擔保,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經教育廳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高校的土地使用權、財政撥款和維持事業正常運轉、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房屋、設施、設備等各類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擔保。
第一節 資產自用管理
高校自用資產管理指高校國有資產的購置、登記、領用使用、維護保管、清查盤點、資產處置、資產共享共用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資產購置。高校應按照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辦理資產購置事項,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招標、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購置資產,不得超標準、超預算購置。
第二十五條資產登記。高校對通過購置、置換、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并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后,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資產實物明細登記,建立資產實物明細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資產領用使用。高校應在資產實物明細賬中,全面動態反映本單位資產的領用使用情況。高校必須建立嚴格的使用保管責任系統,落實資產使用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資產清查盤點。高校應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與財務部門、具體領用使用部門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資產,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資產處置。高校資產需要處置時,應執行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資產共享共用。省教育廳、省屬各高校要創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節儉、高效的原則,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平臺,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節 資產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條資產出租是指高校在保證履行完成教育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讓渡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資產出借是指高校在保證履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高校不得以無償方式將國有資產出借給公民個人、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高校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占用對方資產的,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高校的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必須向省教育廳報批,其中: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須經教育廳直接審批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須經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不改變國有資產原有使用功能的季節性、臨時性出租出借(不超過三個月)行為除外。
第三十二條高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教育廳審核或者審批。教育廳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權限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三十三條高校申請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單位同意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高校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高校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經財政、教育主管部門確認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說明理由,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可由高校自行進行公開招標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將結果報教育廳備案。
通過非公開方式招租的,租金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其中房產的租金價格應參照同類地區同類房產的出租價格確定,如無法提供的,必須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高校資產出租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其中,房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資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七條高校將房產、車輛、場地等國有資產承包給他人經營獲取收益的,視同租賃行為,同時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八條高校對資產出租出借應建立統一管理制度,并將資產出租出借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有條件的高校應逐步建立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管理資產出租出借。
第三節 資產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產對外投資是指高校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履行職責,完成事業目標、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拓展需要,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注冊登記獨立核算企業的行為。
第四十條高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下的,須經教育廳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報省財政廳備案。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經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一條高校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教育廳審核或者審批。教育廳對高校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查,并報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十二條高校申請辦理國有資產新增對外投資或在原股份上增資擴股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擬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對外投資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對外投資的資產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
(八)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高校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或擬增資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十一)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高校嚴禁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不含股權轉讓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國外貸款的,在貸款債務沒有清償以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四十四條高校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聘請經省財政廳確認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四十五條高校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學生學費、住宿費,以及貸款對外投資。
第四十六條高校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投資行為,杜絕無形資產投資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四十七條高校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高校要加強風險控制,對投資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應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承擔對對外投資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發現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十九條高校利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全資、控股、參股性企業,按照《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蘇財規〔2010〕38號)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并接受省財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高校對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的資產進行專項管理和考核,并在高校財務報告中對該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回報等有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糾紛管理
第五十一條高校應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高校及控股企業或實體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產權糾紛是指由于事業單位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三條高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教育廳報告,并向省財政廳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省政府處理。高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高校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省教育廳審核、省財政廳批準后,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五十四條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高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是指高校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用、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是指高校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占用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是指高校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和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高校國有資產發生的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對外捐贈是指高校將尚能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是指高校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確認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五十五條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單位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需要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高校資產處置,應經過論證、評估、技術鑒定等相關程序,對按規定須由省教育廳或財政廳審批的,應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報,未經批準不得處置。資產處置的批準文件是高校調整相關國有資產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五十七條高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序。
(一)申報。對需處置的資產,高校應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并附情況說明,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同時在“江蘇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省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提交。
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報送以下有關材料:
1、擬處置資產分類匯總表,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單位、規格等基本情況明細表(可由系統生成);
2、處置資產的權屬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3、報廢、報損資產的技術鑒定,一般性通用設備由學校內部技術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專用設備由高校組織相關專家或單位委托國家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對于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的專用設備,其報廢、報損的鑒定工作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出具書面意見。其中對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的資產,必須經過專家技術鑒定,并提交資產報廢的專項說明;
4、單項或批量300萬元以上資產處置事項需提供院校辦公會議紀要,處置事項應在校內或網站公示;
5、盤虧、報損資產的核實,由高校內部提供盤點表、損失情況說明以及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
6、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資產的,需提供相關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審核。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按照管理權限,對應上報省財政廳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在審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廳向省財政廳提交處置申請。
(三)審批。省教育廳接到處置申請后,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按規定權限進行批復。
第五十八條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等專項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批準核銷;
(二)高校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的事項,由各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高校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事項,由各高校審核后報省教育廳審批,省教育廳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批復文件及處置匯總情況報財政廳備案。
(四)高校處置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下以及單項價值在500元以下 (不含500元)的事項,由各高校按規定程序審批,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報教育廳備案,教育廳匯總后定期向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高校對經批準同意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其中:
(一)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報廢處置: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符合資產評估行為的資產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格,如因特殊原因確需低于評估價格的,應按相關規定報批備案。涉及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易導致環境污染等安全隱患的電子設備報廢處置,應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電子廢物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績〔2009〕137號)規定執行。
(三)資產的報損處置:根據批準文件辦理核銷手續。
第七章 資產收益管理
第六十條高校國有資產收益是指高校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和資產對外投資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一)資產出租出借收益。資產出租出借收益是指高校利用閑置的辦公場所、教學實驗用房、門面房、場地、設備、設施等資產,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單位和個人等特定對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費、使用費、占用費、廣告費、管理費等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收益。
(二)對外投資收益。對外投資收益是指高校單獨對外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益。
(三)資產處置收益。資產處置收益是指省級單位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資產置換、資產核銷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資產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
(四)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第六十一條高校國有資產收益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益集中統一管理,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國有資產收益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高校要按照國家關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上繳國有資產收益,防止國有資產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管理
第六十三條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高校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單位的;
(二)高校所屬事業單位或國有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財政廳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六十五條 高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高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六十六條 高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高校資產清查是指高校在財政部門、教育部門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規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單位國有資產占用使用狀況的工作。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廳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內部機構發生重大調整或人員重大變動的;
(七)上級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高校資產清查具體工作應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績〔2007〕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九章 資產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條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高校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十條高校應對其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高校的資產狀況是上級主管部門配置高校資產和審核審批下年度財政預算的重要依據,是高校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基礎。
高校必須定期報告出租出借資產、對外投資資產的收益收繳工作,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對于對外投資資產長期無收益的應進行分析說明。
第七十一條高校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七十二條高校要按照本校國有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對本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占用、使用、處置、收益進行動態專項管理,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統一錄入“江蘇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國有資產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資產績效管理
第七十三條高校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各高校利用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盤點、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高校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十五條高校逐步建立校內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則,根據高等教育的特點,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地反映和解析單位總體和各部門、院系以及各類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七十六條高校應規范國有資產的管理。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單位資產監管體系。
第七十七條高校內部各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高校要結合內部經濟責任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高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八條高校要建立資產管理獎懲制度,對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失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九條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進行資產管理,對資產流失或浪費不反映、不報告,造成資產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經營的;
(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資產收益,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按規定收繳資產收益的;
(七)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不按規定進行調劑的。
以上責任含學校全資和控股企業,具體執行參照《江蘇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蘇國資〔2010〕90號)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高校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省屬中專校、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在本辦法施行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按合同協議繼續履行,各單位應當將原出租、出借合同,對外投資章程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審批權限報備。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江蘇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蘇教財[200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