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信院資〔2020〕12號
關于印發(fā)《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部門:
現將《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
2020年11月15日
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招標管理工作,提高招標服務質量,規(guī)范學校招標代理機構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標代理機構資源為學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無錫市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學校、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我校主要分為三大類:貨物、服務、工程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學校的委托,以學校的名義,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項目管理、咨詢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和政府采購及其他服務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及項目申請單位依法履行現場監(jiān)督管理職責,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提供招標代理的項目分配機制和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將采取年底集中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建立退出、補充機制,嚴格執(zhí)行評價制度和及時辦理招標代理機構的評選。
(一)年底評價制度:國有資產管理處、項目申請、管理、使用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采取抽查的方式,針對抽查的項目填寫《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評價表》(附件)對代理機構進行評價。
(二)退出機制:有二個以上代理項目服務質量總體評價為差及以下的,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之任何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本年代理資格和次年合同續(xù)簽。
(三)補充機制:工程類、貨物、服務類分別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庫和備選招標代理機構庫,其中每個類別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有3家,備選招標代理機構庫應具有2家招標代理機構。當有招標代理機構被清除時,空缺的名額則從備選招標代理機構中按公示候選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所代理的學校項目應負責全過程的組織管理,并指派固定的、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代理學校委托項目,根據項目要求合理配備專業(yè)人員。代理機構對所代理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從指派的專職人員中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對承攬的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在獲取項目代理資格后,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項目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并及時報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備案。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學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圍內辦理招標公告、邀請函、資格審查等實質內容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應充分考慮并采納項目單位的合理意見,并經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確認。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落實監(jiān)管責任,組織依法依規(guī)確定采購方式并編制招標文件;排除招標文件中含有歧視性、傾向性的不合理條款,保證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采購信息(含項目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保證采購信息的準確性。在采購信息公告后,若出現必須對其內容進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時,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時發(fā)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關投標人。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一條 開標由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符合性和資格性均由代理公司負責審核,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十二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評標現場的管理:
1.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2.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3.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4.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2)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guī)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可以依據學校采購管理規(guī)定變更采購方式(政府采購除外)。
5.公開招標采購項目唱標結束后,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6.評委進入評標現場需將通訊工具置入靜音或震動狀態(tài),無特殊情況不得接打手機。
7.評標現場評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觸投標人,如需詢標必須由現場工作人員將詢標記錄交至投標人簽字?,F場如有評委接觸投標人情況發(fā)生直接納入年底考核記錄。
第十四條 關于中標公告的發(fā)布: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平臺發(fā)布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嚴格按照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
1.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或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2.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3.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4.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5.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協(xié)助學校組織開、評、定標等工作,嚴格按照做好相關記錄并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按規(guī)定并在充分考慮項目需求的原則下抽取采購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小組。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發(fā)送中標或成交通知書,負責或協(xié)助采購機構退還未中標(未成交)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受理項目詢問質疑投訴時,需經紀委辦審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并協(xié)助學校處理相關法律糾紛;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形成完整、規(guī)范的工作材料,真實、準確記錄工作情況,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開評標資料移交管理:
1.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對委托的采購項目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存檔工作。項目公告無異議后3天內將評標報告掃描后傳至招投標中心,項目結束后七天內,招標代理機構應將項目資料裝訂成冊(兩套)并形成電子文檔,移送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
2.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保密和檔案管理制度,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承擔有關保密義務;除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核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許可的情形外,招標代理機構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查閱招投標檔案資料。
第三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業(yè)務的監(jiān)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tài)管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中的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事項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學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修改要求。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等資料,必須以投標時中標價為依據,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
第二十七條 學校相關單位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招標代理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許可的,可按資質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可選擇自愿申請進入和退出代理機構庫。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學校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公司合同后,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yè)務,不得為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對代理的內容保密,不得與所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益關系。
第三十一條 代理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標準和結合無錫市實際規(guī)定,按照代理公司投標時的報價進行收取。如發(fā)現未按規(guī)定收取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履約其代理項目過程中發(fā)生重新招標的,由該代理機構繼續(xù)承擔該項代理業(yè)務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務。非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重新招標產生的專家評審費用由中標人自行承擔。若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重新招標產生的費用由招標代理機構承擔,同時,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記錄該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一次。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投標中心)建立學校項目申請單位對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質量和編標水平的反饋評價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招標代理機構信譽、資質和業(yè)績等方面的信息,年終對其資質、信譽、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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