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青年教師周轉公寓使用管理辦法
(修 訂)
為加強對青年教師周轉公寓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學校和住戶的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高校青年教師周轉公寓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及學校青年教師周轉公寓建設的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一、總則
1.青年教師周轉公寓(以下簡稱周轉公寓)產權屬學校所有,任何個人不得占為私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學校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檢查周轉公寓使用情況。
2.本辦法中,住戶是指獲得周轉公寓使用資格的教職員工,居住人是指符合學校規定與住戶共同居住的人。住戶和居住人均為周轉公寓物業使用人。
3.住戶在完全理解并接受學校關于周轉公寓的入住條件及使用管理辦法的前提下自愿入住,同時實行居住人全面登記備案制度。全體物業使用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本辦法。
4.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周轉公寓各項使用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周轉公寓入住和相關政策解讀。后勤處負責周轉公寓管理、維修及物業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5.周轉公寓實行社區化物業管理,學校后勤處或者委托第三方負責周轉公寓的日常物業管理,具體負責管理周轉公寓共用部分、公共設施、公共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常規物業管理工作。
6.為維護物業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授予周轉公寓物業管理單位以下權力:以批評、規勸、公示、強制、法律等必要措施制止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7.全體住戶要配合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處、保衛處及物業管理單位的戶籍管理工作及治安、衛生、健康、計劃生育等工作。
二、入住管理
1.學校周轉公寓一律采取租賃形式使用,原已申購的住戶,按原協議執行;申購住戶連續空置三個月以上的,學校有權收回。
2.申請對象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職教職工。
3.確定入住住戶須按規定交納住房租金和電器保證金(1萬元)后方可入住,并和學校簽訂周轉公寓租賃協議。
4.學校周轉公寓均裝修好(包括廚房設施、衛生設施、空調等)交付使用,住戶入住時不得進行裝修、改造或改變家庭居住功能挪作他用,不得有私自搭建、擴封等違規行為。若發生這些行為,學校有權強制收房,并要求恢復原狀。
5. 嚴禁將周轉公寓交換、轉讓、轉借或出租給他人居住。一旦查實以上情況,當事人必須立即終止相關行為,學校將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并同時扣處違約金5000元。對拒不糾正或再次發生以上情況者,學校將收回房屋。
6.無正當理由,周轉公寓連續空置三個月以上的,學校將收回房屋。
7.非直系親屬留宿超過三天者需至物業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并注明原因及留宿時限。私自留宿,造成的后果,由住戶承擔。
8.住在周轉公寓的教職工若到達退休年齡,必須在辦理正式退體手續后三個月內向學校交出所住的周轉公寓。學校在清查房屋設施完好(如有損壞,由住戶按維修價格賠償)并結清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后退還其周轉公寓保證金。
9.為提高周轉公寓的利用率,周轉公寓租住期限為一般不超過3年,因特殊原因確需續租的,經書面申請、院領導同意,房租在原租金的基礎上每年提升10%。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0.對已不符合居住條件或該退房而不退房的住戶,學校有權采取強制性收房措施。
11.住戶應及時自覺交納水、電、氣及物業管理、租金等相關費用。
三、物業管理
1.愛護周轉公寓及其附屬設施,維護房屋公共部位及設施的衛生和安全等是住戶應盡的義務。
2.周轉公寓區域內所有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汽車必須按指定位置擺放整齊。車位由學校及物業管理單位統籌安排使用。車主有序停車,自行負責車身安全和車內財產安全,貴重物品嚴禁放在車內,不得在停車車位上長期停放極度破殘、影響小區環境的車輛。學校不承擔車輛保險以及賠償責任。公共樓道內禁止放置自行車、兒童車等非機動車輛和雜物。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處、保衛處將不定期組織聯合清查。
3. 因維修養護房屋及公共設施確需進入相關住戶的室內或對住戶室內設施產生影響時,學校后勤處應事先告知相關住戶,相關住戶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住戶若不配合或阻撓維修養護進行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住戶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住戶室內但無法通知相關住戶時,后勤處可向相鄰住戶說明情況,在學校保衛處等第三方的監督下,進入作業并做好善后工作。
5. 小區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住戶合法權益時,相應住戶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6. 周轉公寓公共部位的維修由學校承擔,室內非原始建筑質量問題的維修,家用電器等維修由住戶自理。
7.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四、費用管理
1.物業管理費每年底從住戶工資中代扣一次。
2.水、電、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等納入社會化管理,使用費由住戶自理。如因拖欠費用造成停電、停水、停氣、拆表等后果,一切責任自負。
五、禁止行為
1.破壞房屋外貌(含外墻、內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功能和布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在預置的空調洞和空調位以外的地方安裝空調外機;未經廣電局批準安裝衛星接收機。
3.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4.改變交付原狀(以任何形式封閉平臺、露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護欄原狀等),擅自安裝防盜窗柵;擅自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以任何形式安裝遮陽篷、花架等。
5.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擅自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6.在道路、公共花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拉繩晾曬衣物;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灑)垃圾、雜物;破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宣傳欄、健身設施等。
7.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晾曬、煎熬、燃燒、堆放刺激性氣味的物質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等。
8.違反《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關于學校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規定養犬;養貓、家禽、家畜、寵物等各類動物(發現此類情況,學校及物業管理中心有權對以上動物直接處置)。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0.未盡事宜按物業管理單位制定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11.住房若發生違反上述禁止行為的,第一次進行規勸、通報;第二次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扣處1000—10000元的違約金;第三次取消住房資格,學校收回周轉公寓。
六、其它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周轉房使用管理辦法》(蘇信院〔201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