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修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學校各項教育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教育廳關于省屬高校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管理的通知》、《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和政府“放管服”改革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目標:通過對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達到合理、節約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防止資產流失,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管理,促使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學校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資產和資產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調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國家政策規定利用國有資產運營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資產。
1.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2.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如:圖書、家具等。
3.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4.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等方式向附屬單位、經濟實體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5.其他資產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類資產的其他各種資產。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管理、資產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與清查、資產報告與信息管理、資產績效管理與評價、監督檢查與責任等。
第八條 學校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人制度。各資產使用部門的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人,并指定一名專職或者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賬、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部門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清理和檢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物三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要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切實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權責結合、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全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資產的不同形態和分類,對國有資產實施歸口管理;各資產使用部門對本部門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效益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對全院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監督與管理,并對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掛靠國有資產管理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網絡,按國家和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并協調學校國有資產的資產清查、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等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評價考核制度,參與新增重大資產的方案論證、驗收等工作。
(四)會同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加強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推動學校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五)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辦理資產入帳手續,按管理權限辦理資產盈虧、毀損與報廢等報批手續,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房產、設備等管理部門進行帳目核對、國有資產清查盤點工作,確保帳實相符。
(六)負責學校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負責監督所屬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七)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做好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表。
(八)完成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分類歸口管理,各職能管理部門分別按下列分工對學校國有資產實施歸口管理:
(一)財務處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國有資產總分類賬。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院設備類(實驗實訓室設備除外)、文物、陳列品等資產的管理;負責全院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家具等資產的管理。
(三)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實訓室設備的管理。
(四)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等各類文獻信息資源的管理。
(五)院長辦公室負責學校名(校)譽類無形資產的管理。
(六)科學技術處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科研成果類無形資產的管理。
(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一定價值以上的專用軟件、域名等資產的管理。
(八)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學校授權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制定歸口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或細則,報學校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歸口管理資產建賬(卡)、統計、清查、處置。
(三)負責定期分析歸口管理資產的配置和使用情況,合理配置和管理相關資產,對歸口管理資產的完好情況、使用效率與效益等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十三條 學校資產具體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資產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到人的實施細則,進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確保本部門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二)編制購建申請及可行性論證方案,參與資產招標采購活動,并負責或組織實物驗收。
(三)對本部門使用的國有資產在學校規定的權限內有調撥權,對本部門需要報廢的國有資產提出技術鑒定申請,對非正常損壞和丟失的國有資產按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處置意見上報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十四條各資產使用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并指定專人(以下稱之為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所在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落實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
2.管理本部門各類資產,做到賬、卡、物相符;
3.負責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負責辦理資產的入庫、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和有關其他工作;
5.根據學校要求,按時編制資產信息統計報表。
第四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捐贈、調劑等方式或途徑配備資產的行為。學校配備國有資產堅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建設與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并按標準配置資產;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本部門教學、科研、辦公等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
2.不能與校內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的相關資產;
3.經過專家論證確須購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在校內進行調劑配置,并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校內無法調劑的可對外轉讓。
第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學校購置符合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資產,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1.各部門不論用何種資金購置資產,須將購置計劃報至資產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將根據其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及學校整體資產狀況簽署相關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同意后方能購置。否則,財務處不予報銷。
2.各部門申請購置增量資產時,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該部門資產存量,擬訂下一年度資產增量計劃,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經費來源,經學校審批后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
3.經資產管理部門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院長辦公會審批的增量資產購置計劃,報教育廳審核。
4.省教育廳根據學校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學校資產增量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批。
5.學校根據經批復的部門預算辦理資產購置。
6.學校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遇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的,須按預算編制程序辦理報批。
專項經費購置資產,按其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購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范圍的儀器設備購置,按其規定執行。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大型國有資產的招標、詢價采購工作由學校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資本性購置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財政撥款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項目評審。
第二十二條 涉及學校國有資產購置各環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紀律,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和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學校國有資產,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學校自建資產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及資產移交,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完善教學、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購制度,逐步實行“統一采購、按需配發、按實結算”。
第五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資產管理與使用部門,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健全資產的領用和保管制度,將資產的管理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禁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學校的土地使用權、財政撥款和維持事業正常運轉、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房屋、設施、設備等各類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教育廳、財政廳規定權限對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批。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學校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對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報送教育廳、財政廳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對學校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決定,以及教育廳、財政廳對我院報送文件的批復(備案),是學校辦理產權登記、固定資產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國家事業單位財務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經批準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學校對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實行專項管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對由各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損毀、流失等,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得隱匿真實情況。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其處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資產共享共用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1.無償調撥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2.出售、出讓、轉讓是指學校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用、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3.置換是指學校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占用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4.報廢是指學校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和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5.報損是指學校國有資產發生的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6.對外捐贈是指學校將尚能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7.貨幣性資產損失是指學校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確認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1.部門閑置資產;
2.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的資產;
3.因部門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5.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6.需要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用資產和專項資產(除土地、房屋及構筑物、機動車輛外)處置,按照資產授權管理權限,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牽頭提出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議集體審定并公示后,按規定自行組織處置。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土地、房屋及構筑物、機動車輛、貨幣性資產等國有資產的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仍按規定程序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審批。
第三十六條 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資產處置申請報告(重大項目必須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并提交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批);
2.主管部門對申請報告的批復;
3.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計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4.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
5.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6.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意見;
7.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8.資產處置公示材料;
9.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等批文;
10.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還需要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座落、面積、規劃用途等;
11.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經批準同意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處置收入屬于學校所有。其中:
1.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報廢處置: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符合資產評估行為的資產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格,如因特殊原因確需低于評估價格的,應按相關規定報批備案。涉及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易導致環境污染等安全隱患的電子設備報廢處置,應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電子廢物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績〔2009〕137號)規定執行。
3.資產的報損處置:根據批準文件辦理核銷手續。
第七章 資產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學校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和資產對外投資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1.資產出租出借收益。資產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學校利用閑置的辦公場所、教學實驗用房、門面房、場地、設備、設施等資產,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單位和個人等特定對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費、使用費、占用費、廣告費、管理費等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收益。
2.對外投資收益。對外投資收益是指學校單獨對外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益。
3.資產處置收益。資產處置收益是指學校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資產置換、資產核銷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資產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
4.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收益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益集中統一管理,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國有資產收益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學校要按照國家關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上繳國有資產收益,防止國有資產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四十一條資產評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對被評估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從而確定其價格的經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尤其對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必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或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由資產管理部門研究后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審批,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投資收益。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學校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與校外單位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單位的;
2.學校下屬的部門(包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學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4.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廳和財政廳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學校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學校內部進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學校資產清查工作應按照國家相關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規定,及時對學校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按規定申報和核實處理學校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
資產清查中除房屋及構筑物、土地、機動車輛以外的固定資產損失,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單項固定資產損失低于50萬元或批量固定資產損失低于300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經履行決策程序和學校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并正式行文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或批量固定資產損失在300萬元及以上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由學校履行決策程序和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學校資產清查中的存貨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類資產損失,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分類損失低于300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分類損失在300萬元及以上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財政廳批準后核銷。
房屋及構筑物、土地、機動車輛損失,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必須報主管部門審核、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才能核銷。
第九章 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學校向教育廳和財政廳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取得《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學校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四十九條學校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榮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定期對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學校職工崗位變動時,應按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其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2.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3.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4.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購置的資產,不論購置資金來源如何,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或采取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到資產管理部門履行資產入賬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資產不得報賬。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須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審批,并報教育廳和財政廳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章 資產報告與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深化資產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管理的職責權限,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對所管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及各部門要按照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學校資產統計表及分析說明,為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及編制學校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對所占用學校資產的狀況,要嚴格按照規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資產增減變動、使用、存結情況及時報告,做出書面說明,并列出變動明細。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應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在與有關部門進行對帳時,應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各部門有責任按照各類資產管理的具體要求,定期檢查本單位資產管理情況。資產管理部門不定期對各部門資產管理狀況進行檢查,并對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進行抽查。
第五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對所占用學校資產的狀況,要定期做出報告(報表和分析說明)。學校國有資產的匯總報表、說明材料和數據電子文檔,應在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下,由資產管理部門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匯總上報。
第十一章 資產績效管理與評價考核
第六十條學校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學校利用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盤點、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各部門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學校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二條 學校逐步建立校內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地反映和解析單位總體和各部門、院系以及各類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并逐步納入到各二級部門年度考核中。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教學、科研任務,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主要物質保障,學校師生員工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并將責任落實到下屬具體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建議學校給予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學校有關賠償標準予以賠償;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除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外,還將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不按要求進行資產登記、填報資產報表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2.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損失不反映、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3.未按職責要求對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資產損失的;
4.未按有關規定繳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費和投資收益的;
5.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6.擅自轉讓、處置資產以及將資產用于經營性投資的;
7.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六十七條 學校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蘇信院后〔2016〕5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