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教育部系統規范有序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全面推進我部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部政府采購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財政性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即中央財政以各種形式劃撥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和預算外資金(即各單位通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采購性基金、政府間捐贈資金等獲得的收入)
在采購中,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資金、自籌資金、借貸資金,一同實行政府采購。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六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教育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另行規定。
第八條教育部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部屬各單位“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組織實施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編制確定并公布。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以及其他按要求應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專項項目和大宗成套、單項價值較高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由教育部編制確定。
(三)分散采購。是指部屬各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組織的,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購活動(含零星采購)。部屬各單位的分散采購計劃由教育部審定。
第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
第九條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目錄;明確采購組織形式和選定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履行合同和支付資金;結算記帳,編報決算及統計信息等。
第十條教育部財務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領導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及實施辦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教育部集中采購項目和目錄;申請財政直接撥付的采購資金;監督檢查部屬各單位的各項政府采購工作;匯總編報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購統計信息等。
第十一條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是教育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專職執行機構,也是教育部系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執行教育部政府采購各項活動的管理,組織實施教育部集中采購,指導部屬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接受部屬各單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購服務;具體辦理教育部財務司安排的政府采購日常事務;組織部屬各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等。
第十二條部屬各高校應成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購專職機構,落實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職責。部屬各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部屬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提交集中采購品目技術清單;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按要求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報表;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等。
第三章 政府采購實施
第十三條部屬各單位應按要求將本單位年度采購項目及資金計劃編入部門預算,報教育部。教育部對部屬各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審定。
第十四條政府集中采購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部門集中采購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教育部按《政府采購法》所確立的原則,確定教育部統一采購項目或品目并下達部屬各單位,各單位須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提交具體的采購品目技術清單。此清單應列明該品目的主要技術指標、數量以及相關的要求。
部屬各有關單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提交辦理采購委托書。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要求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采購主要采用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部屬各單位的分散采購,由各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單位分散采購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部屬各單位應根據教育部審定下達的單位分散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二)部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項目所確定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不同采購方式的程序和規定如下:
(一)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采購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采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采購方式。對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供應商采購的,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凡是公開招標數額以上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情況擬采用邀請招標或招標以外其它采購方式的,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準。
3.實施招標采購方式的,應按《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
(1)編制招標標書;
(2)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
(3)接收投標人投標;
(4)組織開標;
(5)評標及定標;
(6)授標簽約;
(7)履行合同。
4.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單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教育部批準可以縮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符合招標條件但需緊急采購的;
招標采購單位預先發布過采購預告的;
采購貨物或服務屬于通用商品和標準服務的、潛在投標人編
制投標文件費時不多的;
同一類采購項目連續實行協議供貨制度的。
(二)競爭性談判采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實施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購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三)單一來源采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在遵循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四)詢價采購
1.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
2.實施詢價采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事項作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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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中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采購人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應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各單位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準。
第二十條在各單位在依法實行各種采購方式中參與工作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評標專家應從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特殊項目可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專家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必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進行招標采購的各單位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各單位自行招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的公開招標公告在發布前送財政部審核,評標文件及采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送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分散采購金額達到財政部規定的上報備案數額的項目,其公開招標公告、評標文件(含邀請招標)及所簽訂的采購合同副本在合同簽訂后七天內報教育部備案。
所有招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凡是采用協議供貨方式的,各單位只能與在協議供貨范圍內所列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凡是由各單位在采購前填報采購品目技術清單、有明確采購數量且集中招標確定出中標人后由各單位自行簽訂合同的,各單位應在接到有關中標結果通知后三十天內按通知要求與該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不按通知要求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政府采購合同可以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做合同附件。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規定的條款。
(二)政府采購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三)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采購人如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驗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所采購的貨物在運抵用戶后,應立即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按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質量驗收,且應在規定時間之內驗收完畢并簽署驗收報告;對于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行政府采購的各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2.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3.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應載明原因和其他相應記載;
4.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5.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原因;
6.廢標的原因等。
第四章 政府采購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資金撥付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撥付和分散(授權)撥付兩種形式:
(一)財政直接撥付:
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撥款方式。具體形式有財政全額直接撥付、財政差額直接撥付和政府采購卡。
1.財政全額直接撥付(簡稱全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則,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部屬各單位須按應支付數額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財政部在代理銀行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一并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2.財政差額直接撥付(簡稱差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政府采購拼盤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
3.政府采購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部選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采購資金的行為。政府采購卡由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登記核發給部屬各單位,用于支付經常性零星采購項目。
(二)單位分散撥付:
單位分散撥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之前,由部屬各單位自行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采購項目和范圍,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辦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政府采購資金,在不改變部屬各單位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由財政部在撥付之前按預算額度將采購資金預留在國庫或政府采購專戶,不再撥給部屬各單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明確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并相互分離。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要求采購人員向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經常性的政府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及檢查制度。
政府采購工作監督管理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執行的情況;
(四)有關政府采購按規定程序報批和備案情況;
(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采購資金撥付情況;
(六)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七)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教育部將定期和不定期對部屬各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檢查,并組織專家對各采購項目的運行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除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采購項目作為每年專項審計檢查內容外,教育部還將會同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審計檢查。
第三十四條對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財務、審計、監察等部
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和部屬各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活動中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而不實施政府采購;必須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實施集中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者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或者指定供應商。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進行談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部屬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