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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修訂)
發表者: | 發布時間: 2020-11-25 09:38:21 | 瀏覽數: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 (修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管理,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27號)、《江蘇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蘇教規〔2011〕2號)、《江蘇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學校在保證履行完成教育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以有償方式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出借是指學校在保證履行完成教育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臨時或有期限借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主要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構筑物、車輛、設備等。 學校出租給教職工的公有住房按相關公租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委員會的領導下對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綜合管理,并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歸口范圍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可行性論證、法律審核和監管,做好風險控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儀器設備、家具資產出租、出借歸口管理部門。其中,經營性用房、過渡房、周轉房等房屋及場地授權資產經營公司實施具體管理,后勤處(后勤服務中心)歸口管理的車輛授權后勤處(后勤服務中心)實施出租、出借的具體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其相應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或擬出租、出借房屋的整體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牽頭提出建議,將書面請示、可行性論證報告、權屬證明等有關資料送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學校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或擬出租的房產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牽頭提出建議,將書面申請、可行性論證報告、權屬證明等有關資料送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經學校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上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 (三)學校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報。擬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或授權管理部門)先行論證,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并根據出租、出借資產的狀況、價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實施方案,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申報。已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繼續用于出租、出借的,應在出租、出借合同(協議)到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二)審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歸口管理部門要對出租、出借事項進行逐項審核,以保證其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及決策過程的合規性。 (三)審批。在省教育廳授權資產管理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超出江蘇省教育廳授權資產處置范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報經學校審議通過后,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 歸口管理部門(或授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報批,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書面申請。 (二)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必要時可以引用中介機構的審計、評估、鑒證或論證結果作為佐證; (三)學校履行相關“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的決議或會議紀要; (四)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事項的公示情況說明; (五)擬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價值證明和權屬證明; (六)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房產租賃合同文本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格式。房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資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具體管理部門應于出租、出借合同簽訂后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四章 公開招租與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說明理由,報經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實行事中、事后檢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業務檔案,加強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條 在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上報學校批準,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二)弄虛作假,串通作弊,低價出租國有資產。 (三)未按規定通過公開招租的方式進行公開招租。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出租收益。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學校和相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部門已簽訂尚未到期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內容條款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在合同存續期內繼續有效。在合同存續期內各部門不得自行變相延期。 租賃合同期滿或因出現其他提前終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繼續出租、出借,應按本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試行)》(蘇信院后〔20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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