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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廳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

作者:本站編輯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

省教育廳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

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

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進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學校科技體制改革,充分調動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等學校科研工作實際,經與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省屬高等學校,設區市所屬高等學校和縣(市、區)屬高等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完善科技創新政策機制

第三條擴大高等學校科研管理自主權。

1.有序下放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自主權。高等學校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自主確定崗位結構比例和崗位標準,自主聘用人員和自主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評聘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省人社廳備案。允許高等學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支持部分高等學校推進“長聘教職制度”,實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轉”或“任滿即走”的用人機制。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

2.高等學校所屬院系及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且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可以科研人員身份參與創新活動,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3.高等學校聘用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可自主公開招聘,探索建立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符合人才特點和市場規律、有競爭優勢的薪酬制度。落實科研人員兼職兼薪管理政策。

4.鼓勵高等學校科研人員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面向需求的應用研發。學校應積極支持創新項目的實施,賦予創新人才和團隊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策權。

第四條支持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

1.高等學校應鼓勵和支持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相關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2.高等學校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批準可攜帶科研項目、科研成果離崗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企業。離崗創業人員的離崗期不超過三年。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系、職稱,人事檔案由原單位管理,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科研人員所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報項目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離崗創業人員等同為在崗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轉化成果等相關業績,作為其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3.離崗創業期滿前,本人要求返回單位工作的,按照有關人事管理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恢復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如該等級崗位不空缺,允許一次性超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可根據合同(協議)約定返回單位工作,也可提出辦理辭聘辭職手續繼續創業。對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回單位工作又不辦理辭聘辭職手續的,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或辭退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辭退手續,并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4.高等學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和返回單位任職制度,對在職創業的兼職時間和取酬方式、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義務及返回單位任職條件作出規定并在校內公示。

5.高等學校要完善產業教授參與研究工作的管理辦法,推進研究生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臺建設,圍繞企業技術難題,聯合研究攻關,與產業教授所在企業聯合申報國家或省市級科研項目。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按照有關要求創造條件、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應聘企業創新崗。

第五條鼓勵高等學校學生創新創業。高等學校應深化教學和學籍管理改革,為學生創新創業營造有利條件。探索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讀學生(含研究生)保留學籍,休學從事創業活動。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創新創業課程建設。大學科技園應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創業輔導、孵化場地及技術開發等方面的援助。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向學生授權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六條建立健全科學的科研評價機制。

1.高等學校要發揮科研指標在高等學校設置、崗位聘任和考核、資源配置、學科評估、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將科研評價改革與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形成公平、公開的競爭與合作機制,發揮學校學術委員會等機構作用,制定和完善適合本校實際的科研評價細則,加強科研評價改革的宣傳和引導。

2.高等學校要針對不同類型科研人員、科研平臺、科研團隊(群體)、科研項目等,建立導向明確、分類合理、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并重、與國際評價標準銜接的分類評價標準和開放多元的評價方法。

3.高等學校要根據科研活動類型和特點,結合人事聘用合同、項目實施過程的要求,適當延長評價周期,注重評價實效;提高科研成果質量;對從事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科研人員,弱化中短期目標考核,給予持續穩定的財政支持;減少評價頻次,適當簡化評價程序。

4.高等學校要加強開放、多元的國內外專家數據庫建設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評價工作效率和開放程度,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開放評價規則,健全隨機、回避的評價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七條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

1.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開展《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試點工作,發揮高等學校專利監控管理平臺作用,開展專利資源數據分析和利用,將知識產權產出和實施情況作為高等學校科技創新的重要指標,定期考核公布。

2.高等學校要優化專利結構,加大對專利工作的引導和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學校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申報“中國專利獎”、“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等。

3.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應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學科建設,設立知識產權學院,增設知識產權專業,開設知識產權必修或選修課程,建設知識產權精品課程。支持有關高等學校建設知識產權研究機構、國家及省知識產權培訓基地,集聚高層次知識產權研究人才。

第三章 改進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第八條高等學校要加快改革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完善項目預算編制、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轉結余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辦法。

1.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高等學校。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2.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且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在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時重點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突出工作實績,體現人才價值。

3.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勞務費,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利用科研經費聘請全職或兼職科研人員的管理規定,明確聘用對象、聘用程序、薪酬標準和績效獎勵辦法;對聘用人員建立工資專戶。

4.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5.高等學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第九條建立對高等學校科研工作穩定支持的長效機制。省財政整合現有專項設立高等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支持青年教師和品學兼優且具有較強科研潛質的在校學生開展自主選題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條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高等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作為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建立健全科研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

1.明確經費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2.注重加強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3.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機制,強化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常態化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完善單位內部科研部門、財務部門、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完善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制度,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對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可自行采購和選擇評審專家,對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于2016年12月底前研究制訂差旅費管理辦法、會議費管理辦法以及符合科研需要的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內部報銷規定,明確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以及業務性會議規模和開支標準等,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人群調查、社會調查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

第四章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四條下放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

1.高等學校自主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再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研與科技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2.高等學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并指定所屬專業部門統一管理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所形成的企業股份或出資比例。

3.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學校規定與學校簽訂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相應權益。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機制。

1.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機構,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

2.統籌科技成果管理、技術轉移、資產經營管理、法律等工作,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平臺建設。

3.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機構和職能,落實科技成果報告、知識產權保護、資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優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

4.高等學校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議定價。高等學校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校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鼓勵高等學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并在校內公開。在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時,要充分聽取學校科研人員的意見,兼顧學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專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等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利益。

第十七條對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確轉化責任和時限,選擇轉化主體實施轉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第十八條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中,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可與研發團隊以合同形式明確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權研發團隊全權處理科技成果轉化事宜,具體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發團隊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自行確定。高等學校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橫向項目到賬經費等作為其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條改革高等學校領導干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管理辦法。

1.高等學校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高等學校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現職后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現職期間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限制。

2.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院系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3.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4.試點開展高等學校領導干部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等學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二十一條完善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個人獎勵約定政策。

1.對符合條件高等學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依規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

2.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進行股權確認。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應建立負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專業化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培訓、市場聘任等多種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職業經理人隊伍。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要發揮資產經營公司、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中心、區域(專業)研究院、行業組織在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依托其構建技術交易、投融資等支撐服務平臺,開展技術開發和市場需求對接、科技成果和風險投資對接,形成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運營體系,培育并打造運行機制靈活、專業人才集聚、服務能力突出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

第二十四條鼓勵高等學校與地方政府、企業共建研究院。高等學校要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加強成果的宣傳和展覽展示,鼓勵科研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橫向合作,與企業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和績效評價機制。

1.高等學校要按照中央、省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以規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科技成果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推進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和獎勵等情況,并對全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面臨的問題進行總結。在高等學校科技統計工作中增設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

2.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高等學校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突出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高等學校給予支持的重要依據。

3.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納入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章 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要認真學習貫徹“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的深刻內涵,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省的重大戰略部署上來,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規定、辦法并抓好貫徹落實。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是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責任主體,要由學校主要領導牽頭,統籌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形成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各項工作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要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加強監督檢查,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嚴肅問責,對借機謀取私利、搞利益輸送的違紀違法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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