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械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按要求接受繼續教育,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機械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推廣應用、標準化與科技情報信息、技術管理、技術改造、計量檢測、產品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產品營銷、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政治、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并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并在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
(三)、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四)、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
(五)、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市(廳)級科研項目或課題;
(二)、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三)、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工程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成套項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設計、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工作;
(四)、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
(七)、承擔或主持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八)、完成對重大項目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提出系統報告;
(九)、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十)、完成大中型企業中精密、大型、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維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十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技術管理及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負責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工程成套項目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四)、負責完成2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機械產品或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技術管理,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科技進步推廣項目,并轉化為生產力,經驗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負責完成2項省(部)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轉化為生產力;
(七)、取得發明專利1項,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提出1項科技建議,為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九)、負責制定的本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發展規劃、計劃,經實施取得顯著效益;
(十)、負責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十一)、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重大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對實際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表2篇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有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3篇以上。
第十條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外語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學位)以上;
(三)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計算機應用技能符合實際工作崗位需要;或參加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者;
(二)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位)以上;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從海外、省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