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和規范教職工管理,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院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學院在職人員類別及適用范圍
1.事業編制人員
2002年8月前事業編制人員;符合《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申請進入事業編制實施意見》(蘇信院人〔2010〕34號)中的入編條件,申請并獲得省教育廳和省人社廳批準的入編人員;經省教育廳和省人社廳批準引進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等高層次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師。
2.人事代理人員
學院根據崗位需要聘用,人事關系由無錫市人才中心代理的人員(原則上應具有碩士學位,少量緊缺專業可以考慮重點大學的優秀本科生)。
3.征土工
籌建原錫山職業教育中心時因征用土地而接收的人員(今后不再補充)。
4.自籌大集體人員
現有自籌大集體人員(今后不再補充)。
5.院聘合同制人員
與學院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關系掛靠學院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
6.勞務派遣人員(非學院在冊教職工,但須遵守本辦法)
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學院工作的人員。勞務派遣適用于院內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7.特聘人員
基于學院工作需要聘請的有一定技術專長或管理能力的人員。特聘人員需在某一專業領域有較高知名度,能夠對專業建設、骨干教師培養起到關鍵的作用,原則上要求能夠全職工作。特聘人員人事關系不納入學院管理。
8.返聘人員
根據學院工作需要,退休后在一定時間內仍需聘用的人員。
二、各類人員勞動人事關系建立
1.事業編制人員:學院同意引進,經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審批后,辦理人事調入手續。
2.人事代理人員:在無錫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代理,副高以上首簽合同8年、其他人員首簽合同3年,續簽合同3年。
3.院聘合同制人員:與學院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關系掛靠學院人才交流中心,首簽合同3年,續簽合同3年。
4.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5.特聘人員:與學院簽訂聘用合同,聘期視崗位需要確定。
6.返聘人員:與學院簽訂返聘合同,聘期一般不超過2年,原則上男性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不超過60周歲。
三、人員管理
(一)崗位聘用
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蘇信院人〔2010〕5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蘇信院人〔2010〕6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蘇信院人〔2010〕7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蘇信院人〔2010〕8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工勤技能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蘇信院人〔2010〕9號)等文件執行。院聘合同制、勞務派遣人員及征土工參照執行。
(二)調出
1.適用于事業編制人員。
2.教職工調動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本部門遞交書面申請,所在部門同意后報人事處。
3.學院審批同意后,人事處寄出調入單位的《商調函》回執,通知申請調動者辦理離校手續,并明確停薪時間。
4.由調出人員至相關部門會簽《離校手續單》,相關部門審核該人員是否有未歸還的公共財產、欠款等,會簽完的《離校手續單》返回人事處歸檔。調動人員如損壞或丟失單位財物,應作價賠償。對于占有公共財產、欠款不歸還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章制度處置。
5.凡與學院簽訂協議,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按協議約定處理。
6.離校手續辦妥后,調出者持調入單位調檔函到人事處辦理行政介紹信、工資關系轉移、檔案轉出等手續。
(三)辭職
1.教職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本部門遞交書面形式的辭職申請。
2.學院尚未同意辭職,且遞交申請未滿1個月,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3.辭職人員辦理離校手續。由辭職人員至相關部門會簽《離校手續單》,相關部門審核該人員是否有未歸還的公共財產、欠款等,會簽完的《離校手續單》返回人事處歸檔。辭職人員如損壞或丟失單位財物,應作價賠償。對于占有公共財產、欠款不歸還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章制度處置。
4.凡與學院簽訂協議,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按協議約定處理。
5.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關系,并從解除合同之日起停薪。
(四)辭退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教職工可以辭退: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稱職,且不服從學院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考核不稱職的;
(2)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等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5)因嚴重失職而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6)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或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2.教職工在下列情況下,學院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癥、精神疾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3.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被辭退人員應至相關部門會簽《離校手續單》,各部門審核該人員是否有未歸還的公共財產、欠款等,會簽完的《離校手續單》返回人事處歸檔。被辭退人員如損壞或丟失單位財物,應作價賠償。對于占有公共財產、欠款不歸還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章制度處置。
5.離校手續辦妥后,人事處出具辭退通知單,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關系并停薪。
6.凡與學院簽訂協議,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按協議約定處理。
7.若對被辭退不服,可向學院提出復核,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
(五)自動離職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離職:
(1)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達15天(含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時間達30天以上(含30天)的;
(2)教職工辭職報告尚未得到學院同意,遞交辭職報告不滿一個月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3)短期出國(6個月以下)人員(含短期公派、出國探親及旅游),在國外滯留期(未經學院同意而擅自逗留國外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間3個月的;長期出國(6個月以上)人員,在國外滯留期超過規定時間(含經學院批準的延長期)6個月的。
2.作為自動離職處理的教職工離職當月工資停發。
3.凡與學院簽訂協議,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在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時,按協議約定處理。
4.自動離職人員如損壞或丟失單位財物,應作價賠償。對于占有公共財產、欠款不歸還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章制度處置。
5.審批程序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15天以上(含15天),部門必須將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材料及時報人事處(附相關考勤資料)。
(2)人事處收到書面報告后進行核查。若情況屬實,由人事處委托上報部門督促擅離工作崗位人員限期返回工作崗位,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人仍不回崗位工作的,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停繳各類保險和公積金。
(3)院長辦公會做出處理決定后,由人事處對視為自動離職處理的教職員工發送《自動離職通知書》,限期30天內到人事處辦理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學院將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公共媒體公告處理結果。
(4)自動離職人員自辦理離職手續或學院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終止與學院的所有關系。
(5)對自動離職人員,學院不負責辦理人事、工資、檔案、組織等任何關系的轉遞工作。
(六)待崗(解聘)
1.待崗人員的確定
(1)因機構合并或撤銷,經多方協調后富余的人員。
(2)因專業不對口及工作量不滿或部門人員超編需要轉崗的人員。
(3)對工作表現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考核不合格,經所在部門提出不予聘用的人員。
(4)拒聘人員。
2.待崗人員的管理
(1)待崗人員應在一周內到學院人才交流中心報到,無故不報到逾期三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
(2)待崗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文件、資料、工具(或設備)等的移交,移交工作不得超過一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待崗人員,不可參加其他崗位的聘用,對情節嚴重、影響學院工作的,按學院相關辦法處理。
(3)到人才交流中心報到后,與原部門脫離關系,由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并對其進行教育,安排上崗培訓,積極創造再就業的條件。
(4)待崗人員在待崗期內必須服從人才交流中心的統一安排,必須參加學院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不得拒絕臨時性工作安排或其它工作安排,自覺遵守學院的考勤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不服從安排、拒絕承擔臨時性工作或拒不上崗者,從拒聘之日起停薪留職。待崗滿一年后無單位聘用,作自動離職處理。
(5)有關部門缺編需補充人員時,按照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優先安排待崗人員。待崗人員應積極主動地爭取重新上崗機會。學院給予不超過一年的待崗期。待崗人員轉崗實行考核上崗制度,期限為三個月。期滿,經部門考核合格,方可正式簽訂聘用合同(關系轉入聘用單位),考核不合格者可退還人才交流中心,繼續待崗,一年內若兩次考核不合格,學院將予以辭退。
(6)待崗人員經批準可以辭職,也可以調出,也可以在學院內部或外部自行聯系接收部門或單位,經學院批準可以辦理轉崗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關系。
3.待崗人員的待遇
(1)待崗人員從待崗當月起,發本人檔案工資(含各種補貼)的全部(應扣款項自負);第三個月起,發本人檔案工資的90%;以后逐月遞減10%,直至收入不低于無錫市規定的在職職工生活費最低標準。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享受學院各類獎金。
(2)待崗人員若承擔臨時性工作或進入轉崗考核期的,可享受本人檔案工資(含各種補貼)的全部(應扣款項自負),期間應參加所在部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可享受學院各類獎金的70%;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學院各類獎金,并繼續待崗。
(3)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得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技術等級)的申報。
(七)內退、病退、退休
1.內退
按國家相關政策及學院《教職工內部退養暫行規定》(蘇信院人[2011]2號)辦理。
2.退休(含病退)
按國家退休政策辦理,其中:
(1)事業編制人員:由學院辦理退休手續。
(2)人事代理人員:通過無錫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退休手續。
(3)院聘合同制人員:由無錫市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4)勞務派遣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辦理退休手續。
(5)征土工:由錫山區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6)自籌大集體人員:由錫山區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四、各類人員待遇
1.事業編制人員:享受學院規定的各項待遇。
2.人事代理人員:享受學院規定的各項待遇。
3.征土工:檔案工資按錫山政策執行,獎金津貼執行學院規定。
4.自籌大集體人員:享受學院規定的各項待遇。
5.院聘合同制人員:按照《院聘合同制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規定》(蘇信院人[2011]5號)執行。
6.勞務派遣人員:按《勞務派遣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規定》(蘇信院人〔2010〕4號)執行。
7.特聘人員:實行年薪制,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8.返聘人員: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五、人員性質的轉化
1.人事代理人員符合事業編制人員的補充要求,工作出色,經考核報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審批,批準后可以轉為事業編制人員。具體辦法參見:《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申請進入事業編制實施意見》(蘇信院人〔2010〕34號)。
2.院聘合同制及勞務派遣人員,符合人事代理人員的補充要求,工作出色,經考核可以轉為人事代理人員。具體辦法參見:《院聘合同制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規定》(蘇信院人〔2011〕5號)、《勞務派遣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規定》(蘇信院人〔2011〕4號)。
六、各類人員考核
按學院制定的各類考核文件要求進行考核和評定。
七、各類人員獎懲
1.獎勵
以下情況學院給予一定的獎勵: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教學科研等表彰;在院內各項評比中,獲得院級榮譽;在專項工作中成績優異,表現突出;在年度考核中獲得優秀等第。具體按學院制定的有關獎勵辦法執行。
2.懲戒
懲戒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職工年度考核辦法、《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蘇信院教〔2010〕5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干部任用管理辦法》(蘇信委〔2010〕16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行政工作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蘇信院〔2010〕39號)等。
八、其他
1.本辦法中相關學院文件如有修訂,以新公布為準。
2.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矛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3.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學院研究決定。
4.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