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國家教委、國家語委的要求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要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教師必須達到二級以上(含二級)普通話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語音教師和播音、主持、影劇表演等專業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達不到國家規定等級的教師可以暫緩,但應限期達標。2003年以后,經過培訓和補測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等級的適齡教師,將視為業務考核不合格,不得給予認定教師資格,不得評為優秀教師,不得晉升高一級教師職務;新錄用的老師,必須嚴格執行達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學校管理人員,普通話水平應不低于三級甲等。
所有師范類專業學生、非師范類文科專業學生和一些與口語表達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學生均應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學校可將學生測試成績與學分掛鉤。畢業時,師范類學生必須取得二級以上(含二級)等級證書(其中中文專業學生不低于二級甲等),播音、主持、影劇表演等專業學生必須取得一級以上(含一級)等級證書,其他類學生必須取得三級甲等以上(含三級甲等)等級證書。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有條件的學校,可逐步對所有在校生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并發給相應的等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