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條款比較單一,還有尚待完善之處。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或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
就業協議是確定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具體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兩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也有很大的差異。
差異性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主要體現在兩者的主體性質不同,訂立的時間段不同,規定內容的詳細程度不同,應當適用的法律不同能等各方面。也正是由于存在這些差異性,許多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報到后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借口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等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
相似性 兩者除了主題的一致性,形式上都是書面的,性質上都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之外,最重要的是兩者的主要內容應當是前后對應的,一致的。因為雙方簽訂就業協議時所協商一致的關于服務期限、工資福利等條款真正實現是在畢業生去單位報到后的工作期間,而這段時間正是勞動合同調整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當時雙方協商一致的就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是由于無法訂立勞動合同(畢業生還不是勞動者)而已就業形式固定下來。因此,簽訂就業協議時必須做好與勞動合同的銜接,注意前后一致。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以法律認可的形式比較細致、全面的確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勞動關系產生的基礎,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延伸和法律化。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形式開始走進大學生的生活領域,簽約成了大學生擔當社會法律責任的嚴肅行為。按照平等協商、自愿互利、真實完備、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的合同,是約束雙方行為、保障平等擇業和成功就業的準則。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一定要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