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學院改革,維護學院穩定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在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長領導下,開展學生資助工作。學院通過年度預算,社會贊助等方式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資助工作。
2.學生工作處是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日常工作及特困生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3.各系部由年級輔導員、系部學生管理辦公室有關人員組成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工副主任擔任組長,具體負責本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開展各項資助工作。
4.各系部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常規工作切實抓好,要深入、細致地進行調查摸底,詳實地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信息檔案,并根據學生經濟變化情況及時地做相應的調整。同時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勉勵他們自強不息、誠實勤奮,成長成才。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學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可分為一般困難和特別困難兩種。
2.學生家庭生活費來源合計低于生源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的屬于特別困難。對特困生的認定優先考慮下列情況:
(1)來自貧困地區,且家住農村,收入微簿;
(2)烈士子女、家庭雙親不全且生活困難或是孤殘的;
(3)家庭當年受到重大災害或家庭成員有重大傷亡、常年病殘需救助的;
(4)城市雙下崗、特困職工或低保家庭子女。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認定一次,時間在開學后,首先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認定表》,并連同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交班主任,由班級進行民主評議、班主任查核簽注意見,經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初審核定,報院評審小組認定。
第四條 經濟困難學生的權益與義務
1.凡取得我校學籍后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提出困難資助申請。資助項目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各種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臨時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及緩繳學費。在同等條件下,對勤奮好學、品學兼優、生活節儉的特困生給予優先資助的政策。
2.學生應如實向學校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以便學校及時做出調整。
第五條 減免學費
1.申請減免學費適用于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學生申請減免學費額度一般為當年培養費的五分之一,最高不超過當年培養費的三分之一,并須每學年申請。
2.申請程序: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一式兩份,詳實地說明經濟困難的具體情況,并提供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書面證明(復印件有效);
(2)班主任和各系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在《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上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名單公示三天,根據反饋意見進行調整后,連同《減免學費申請匯總表》(電子文件)一起,報學生工作處,
(3)學生工作處在綜合審查上報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
3.學生減免培養費申請及審核、審批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進行,當年九月份兌現。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取消享受減免培養費資格,或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額。
(1)因學習不努力,要求不嚴格而造成期末考試(含考查)經補考仍有一門及以上不及格者;
(2)違紀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弄虛作假,偽造經濟困難者(同時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一次性臨時困難補助
1.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正常學習階段重病住院或非人為的突發事故造成的臨時困難;
2.申請程序: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級評議、系初審后公示認定,由學工處審核、造表,分管院領導審批。補助金額一般為3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根據規定,助學貸款只適用于專科生和五年制高職四、五年級的學生。具體辦法和程序見《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指南》
第八條 勤工助學
具體要求和辦法見《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辦法》。
第九條 各類獎助學金
各類獎助學金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辦法》執行
第十條 “綠色通道”
新學年開學時,凡一時交不足學費,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新生,可以提出緩交部分學費申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后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措施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特困生助學工作條例》廢止,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