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勤工助學是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在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精神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困難學生的一種有效途徑。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和指導,促進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在學院統一組織下,利用節假日、課余時間參加適當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
1.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在學院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開展活動。
2.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思想品德好并學有余力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3.應與學生身份和體力相適應,要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4.禁止教職工或學生自行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5.堅持自愿原則,信息公開,競爭上崗,定期公布勤工助學崗位和聘用情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組織機構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學院勤工助學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主任,學生工作處、教科處、后管處、后服公司、各系部、團委及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辦公室掛靠在學生工作處,設立專人具體負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安排、酬金發放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并要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各系部由勤工助學專管員和分團委、學生分會相關人員組成勤工助學管理小組,在系部資助工作小組領導下配合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用工單位職責
學校各勤工助學的用工單位,應按照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并實行工作考核,必要時用人單位與學生簽定協議,嚴格管理。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在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思想品德好,工作責任心強;?
2.學有余力,補考后無不及格課程;
3.勤儉節約,家庭經濟困難;
4.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
第七條 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申請程序:
1.本人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并附交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復印件有效);?
2.各系部對申請者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將申請表交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由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協調統一安排,并簽訂勤工助學協議書。
第八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1.校外勤工助學由學院勤工助學委員會統一組織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2.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院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同意后,由學生工作處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勤工助學酬金和支付
1.學生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用工單位的考勤和報酬標準,統一造表,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后,由財務處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發放,勤工助學報酬標準,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勤工助學具體崗位性質和勞動強度制定。
2.學生參加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3.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十條 凡參加勤工助學者,必須自覺遵守崗位工作規范,不得弄虛作假、違章違規,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高額報酬。
第十一條 未經學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擅自聘用學生。凡擅自聘用學生的,一經發現,將予以取消,并由聘用者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條 經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學生,在違反崗位工作規定或學習成績明顯下降或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經教育無效,用人單位在取得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可終止用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條例》廢止。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