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級: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財[2007]38號、蘇財教[2007]108號)和《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修訂)》(蘇信院學(2015)10號、蘇信院學(2015)1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現就做好我院2016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對象
本次認定主要針對2016級新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少數因特殊原因未予認定的在校15、16級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認定程序和認定時間安排
1. 2016級新生于9月25日前,各二級學院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實施辦法》附件2),并收集《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需提供的證明材料見《實施辦法》附件7)。同時組織學生根據“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指標體系”對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量化測評(附件4)。
2.2014級、2015級學生于9月23日前,2016級新生于9月30日前,各二級學院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濟情況測評結果以及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在校生活狀況、學習態度、個人品質等因素進行民主評議(附件5),并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班級民主評議記錄表》,將民主評議測評結果報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匯總、審核學生的申請,并根據學生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結果、民主評議測評結果、學生在校生活狀況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分。同時,計算出申請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M),并根據認定標準審核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困難等級。
同時,各二級學院在學院內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天,公示期間請安排專人接聽或接收投訴意見,并做好記錄。公示材料要存檔、備查。
3.9月23日前,各二級學院將2014級、2015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初審名單(實施方案附件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定匯總表》、《申請表》、《班級民主評議記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整理好備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按照時間要求檢查材料。
4. 9月30日前,各二級學院上報2016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總結、2016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初審名單、《認定申請表》、《認定復合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總結材料需要經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簽字、蓋章。
三、認定注意事項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根據我院今年的實際情況,特別困難學生不超過班級人數的5%,比較困難學生不超過班級人數的10%,一般困難學生根據實際情況認定一般不超過班級人數的5%,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認定是做好各項資助工作的前提條件,未經學校認定的學生不能享受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因認定工作結束后,才能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各班級要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時間節點組織認定,確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能得到合理、及時的認定。
2.2016級新生報到時若沒有攜帶文件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僅有《調查表》,為保證工作順利、及時開展,認定工作所需證明材料可先以學生本人手寫的申報材料為準,并注明“本人保證以上情況屬實,如有弄虛作假,愿意接受學校紀律處罰并退回全部所領資助資金”。正式的證明材料(附件7)提交時間可延長至2016年10月20日之前。
3.已經過學校認定的在校14、15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其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申請復核表》,不再提交《調查表》及證明材料。對于已認定的家庭困難學生的家庭困難情況已發生改變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困難程度做出調整。對于家庭經濟情況已明顯好轉,不再屬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要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
4.申請學生填寫的《調查表》,《認定申請表》《認定復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另一份由各二級學院保存,用于建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5.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合理配置,保證每個宿舍都有成員參加,評議小組成員不少于班級總數的20%。在校外實習的學生,班主任應和班級評議小組成員聯系(網絡、信息等方式),將評議的內容以班級為單位發給各院系相關負責老師留存備查。
6.各二級學院需收取以及報送的材料包括:(1)2016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總結(認定的前期準備、組織實施、公示情況以及各年級三個困難等級的人數、占學生比例等認定結果);(2)《調查表》(2016級新生)(3)《認定申請表》(2016級新生);(4)《認定復核表》(14、15級老生);(5)2016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匯總表(附件6);(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班級民主評議記錄表》(新生、老生);(7)附件7中的相關證明材料;(8)《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定匯總表》。
為便于查找、審核,請上交的材料以班級為單位,按等級排序,順序依次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上交證明材料的順序與匯總表名單順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