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1.為加強學院水電管理,確保教學、科研和生活正常用水、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高等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管理與技術導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2.遵循“計劃、節約、安全”的原則,積極開展節水節電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廣節水節電新技術、新措施,減少資源的浪費,為創建節約型校園提供制度保證。
3.凡使用學院水、電的部門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二、部門職責
1.后勤與產業處是代表學院履行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有關水、電管理的政策、法規;全院用水、用電的管理和監督;供水、供電設施的改造;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節水、節電的宣傳教育工作。
2.宣傳部、學生工作處負責全院節水、節電的組織宣傳、教育工作。
3.學院各部門對所使用的水、電設施設備負有管理責任。
4.后勤服務總公司依據“甲乙方托管協議”和本辦法,負責
學院用水、用電設施的正常運轉與日常管理;負責學院用水、用電設施的檢查、維護、維修;加強對節水節電的宣傳教育管理工作,切實把節水節電工作落到實處。
三、維護與管理
1.為保證學院供、配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學院10kv高壓設備(包括變壓器)由學院委托給市供電服務公司負責維護,后勤服務總公司應加強對所屬設備的巡檢值班,并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如出現故障,應及時與市供電服務公司聯系修理。全院各低壓配電設施、設備由后勤服務總公司負責日常管理維修。
2.為確保學院大型活動的正常開展,承辦單位須提前三天向后勤服務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后勤服務總公司負責水、電的保障服務。
3.各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水、電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履行節約,正確使用,加強檢查,及時報修,確保安全。
4.任何部門未經后勤與產業處批準,不得擅自向外單位供水、供電;新增用水、用電必須向后勤與產業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后勤與產業處安排供水、供電。
5.為保證安全用水用電,凡購置大功率(單件功率超過1KW)用電、用水設備時,須報后勤與產業處對其供水供電線路的負荷情況進行確認。
6.零星項目的水電改造,由使用部門向后勤與產業處提出申
請,后勤與產業處根據《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小型工程建設與維修管理辦法》實施。
7.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用電用水工程竣工后,應由后勤與產業處和后勤服務總公司參與驗收,相關資料同時報送后勤與產業處和檔案室備案。
8.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在用水用電設計及安裝的過程中,應選用環保型、節能型的潔具、燈具,日常維修中對裝有白熾燈的場所應逐步改用節能燈。
9.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應提前一天向后勤與產業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由后勤服務總公司負責在校園網上公示并組織實施。
10.凡外單位在院內施工須開挖路面、地面的,應事先與后勤與產業處聯系,經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由開挖造成的斷桿、斷線、斷電、損壞供水管網、供電設施的,除經濟補償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11.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水、電設施及供電線路和水網管路。
12.學生公寓(宿舍)使用水電應嚴格按照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否則沒收用電器具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3.全院師生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節水節電習慣,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空調器的使用管理應嚴格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節水節電管理辦法》執行。
四、計量與收費
1.為加強水電管理,節約用水、用電,學院將逐步實行計劃使用、分級計量、按量收費。對學院各經營性單位、住戶、宿舍均應安裝水、電表計量,對暫不計量的辦公、教學、科研等場所要加強管理,做好節水、節電工作。
2.校辦產業、經營性實體、店面房等商業用房一律單獨安裝水、電表,由后勤與產業處抄表報財務處,財務處按協議收取水電費。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的最高月份計算。
3.教職工宿舍及周轉房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水、電表逢雙月由物業管理單位抄表報學院財務處,費用由財務處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4.學生公寓(宿舍)用電、用水實行裝表計量,每學期結算一次。超過使用定額部分由物業管理單位按無錫市居民用水用電收費標準核算后報學院財務處收費。
5.基建、維修改造工程的用水、用電須單獨裝表計量收費或按《江蘇省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標準收取。
6.校企合作、聯合辦學、科研等使用的水電費由使用單位、財務處、后勤與產業處研究確定。
五、獎勵與處罰
1.任何單位(包括施工企業)或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在學院供水、供電系統內私接水、電,否則以盜水盜電論處,并視情節加收2-5倍違約金。
2.各部門或個人應按規定交付水、電費,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催繳費通知單送達三天后每日按水、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收。對拒繳水、電費的單位或個人,學院將對其停止供水、供電。
3.不得自拆、裝、移動水、電計量裝置或以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裝置失準。否則,除追繳水、電費外,并加收5倍違約金。
4.對舉報違章用水用電行為的個人及對節水節電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學院將給予適當獎勵。
六、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與產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