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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南
發表者: | 發布時間: 2024-12-12 10:04:53 | 瀏覽數:
江蘇省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保障學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江蘇省消防條例》《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范》(DB32 /T 4444-2023)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全省幼兒園、小學、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學校全面負責、師生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網格化、專業化、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各級(含學校二級單位)、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按規定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還應當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并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保障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四)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查、維修、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落實 24 小時值班制度; (六)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以及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外墻門窗不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組織教職員工、安保人員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 (九)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定期組織業務培訓、訓練演練,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勤聯動機制; (十)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本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務等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專款專用; (四)確定各級(含學校二級單位)、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五)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部署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學校分管校園安全工作的副校長為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并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執行; (三)定期分析本學校消防安全形勢,提出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辦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負責動火、臨時用電作業的審批; (五)組織實施對本學校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學生、教職員工、安保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組織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并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能訓練; (九)組織本學校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情況考評,提請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獎懲;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學校,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 學校應確定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實施防火檢查、巡查,并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消防部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 (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及時提出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維修、更新意見;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組織維修; (四)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五)負責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訓練工作;對學生、教職員工、行政人員、后勤人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及技能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六)嚴格遵守用火、動火管理制度,督促相關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各項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負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配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八)督促駐校內其他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裝修裝飾、建筑保溫、用途變更,下同)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和具體應對措施。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學校,直接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第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及其他駐校內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負責實施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巡查工作,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防火巡查、檢查工作,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通報的以及本單位防火巡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予以整改; (四)組織本單位員工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滅火技能,督促本單位員工開展班前、班后崗位自查;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時報學校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校應按標準設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確定微型消防站站長或志愿消防隊隊長,隊長或站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的管理與訓練工作,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并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熟悉本學校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設施情況以及滅火救援預案; (三)分班次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 (四)定期組織隊員開展業務技能、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以及滅火救援技能訓練和消防演練; (五)發生火災時,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人員。 第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消防員或志愿消防隊隊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本學校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疏散器材設置情況; (二)參加消防業務培訓與滅火技能訓練,加強與轄區消防部門的聯勤聯動,掌握常見火災特點、處置方法及防護措施; (三)協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傳消防安全知識,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發生火災時,按照確定的任務分工參加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保護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取得相應的消防設施操作職業資格證書,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三)接到火警信號后,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四)對故障報警信號及時確認,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對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的查崗等指令及時應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記錄。 第十三條 學校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種類、功能和操作規程; (二)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管道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三)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對消防設施采取標識化管理,按照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標識。 學校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人員還應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履行維保合同中確定的各項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安保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寫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發現火情,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分工參加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等工作;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及時對有關報警信號現場核查確認。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二)清楚本工作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熟悉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課(班)前、課(班)后開展崗位消防安全自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本處(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四)指導、督促學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五)發現火情,及時組織學生疏散。 第十六條 食堂(餐廳)工作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清楚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初起火災處置程序,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掌握初起火災處置技能; (三)班前、班后對燃油、燃氣管道及閥門完整情況進行檢查;班后及時切斷燃油、燃氣閥門及電源、火源,清理灶臺油煙罩; (四)發現火情,及時報火警并按程序處置初起火災。第十七條 寄宿制學校要根據學生數量配備專職宿舍管理員,宿舍管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掌握火災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能力; (二)落實 24 小時值班,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和夜間巡查; (三)督促學生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定期檢查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及集體宿舍用火用電情況,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四)發生火災時,組織學生疏散并按程序處置初起火災。 第十八條 電氣焊工、電工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落實用火用電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定期對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發現線路老化等隱患及時排除并報告; (三)履行相應作業前審批手續,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四)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實施撲救。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或辦理備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通過消防安全檢查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搭建違章建筑,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等障礙物。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平面布局、防火防煙分區和消防設施。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 學校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不得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 A 級的彩鋼板作為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營造各類節慶活動、主題活動氛圍時,室內裝飾品嚴禁使用易燃材料,不應大量使用可燃材料,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學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落實在日常消防管理過程中。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 防隊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消防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等。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包括消防設施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變配電室操作規程,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電氣焊和明火作業操作規程,特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火災處置規程,火災事故善后處理規程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安全疏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安全疏散設施;明確宿舍、教學樓、食堂等重點部位疏散引導員; (二)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餐廳)、集體宿舍以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每層應至少有 2 個安全出口、2 部疏散樓梯,且不應與其他功能區域相互借用。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幼兒園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教學建筑面積大于 75m2、幼兒園建筑面積大于 50m2的房間應設置 2 個疏散門(位于走道盡端房間無論面積大小均應設置 2 個疏散門); (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暢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燒水間、配電柜、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四)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防火門保持完好,防火門閉門器、順位器完好有效; (五)常閉式防火門保持關閉,需要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保證其在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保持完好有效; (六)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保持完好有效,發現損壞時及時維修更換;消防安全標志完整清晰且不被遮擋; (七)安全出口的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疏散門不得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折疊門,且在其 1.4m 范圍內不設置踏步; (八)教室、集體宿舍、食堂(餐廳)、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外墻門窗上不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的,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九)集體宿舍每層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或消防應急廣播; (十)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場所,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設施和門禁系統,必須保證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通過自動和現場雙向手動兩種方式開啟。 第二十四條 滅火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學校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建筑面積等因素選擇滅火器類型、配置滅火器數量; (二)滅火器銘牌朝外,銘牌上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制造廠名和生產日期等標志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壓力指針在綠色區域; (三)落實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明顯部位并擺放穩固,不得挪作他用。滅火器箱不得鎖閉,箱內保持干燥、清潔; (四)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重點檢查型號、外觀、壓力值和維修期限,對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漏、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和維修年限的,及時進行維修。滅火器筒體嚴重變形、被火燒過、不符合市場準入等,存在符合報廢規定條件的予以報廢,且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規定年限的予以報廢。其中,水基型滅火器、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年限分別為 6 年、10 年、10 年、12 年; (五)送修滅火器時,一次送修數量不得超過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 25%。超出時,選擇類型規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備用滅火器來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小于原配置滅火器; (六)建立滅火器維護管理檔案,記錄類型、數量、使用期限、設置部位、充裝記錄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鼓勵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消防設施的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檢查內容以及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制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能力的,應委托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進行維護保養;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對消防設施器材建立檔案資料,標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三)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嚴禁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四)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遮擋,箱內器材配備齊全、完好,不得在箱內堆放雜物;室外消火栓不得圈占、遮擋、埋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m 范圍內不設置影響使用的障礙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滅火劑噴頭、械排煙口和送風口、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關閉狀態的閥門,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七)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對自動消防設施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單項功能檢查,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聯動檢查,確保完好有效;開學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根據需要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每年委托具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檢測。 第二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當安裝用戶信息傳輸裝備(傳輸設備),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實時傳輸到設區市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存放建(構)筑物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圖紙,以及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等資料; (二)實行每日 24 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員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以上證書方可上崗; (三)值班人員按時上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每 2 小時記錄一次消防設備運行情況; (四)值班人員隨時檢查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對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監測中心推送的火災報警、聯網故障信息及時確認、處理,對推送的查崗指令及時應答; (五)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存放與消防控制室值班無關的物品,不得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 (六)接到火警信號后,值班人員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后,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撥打“119”報火警;同時,啟動學校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報告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一)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包括各類實驗室、食堂(餐廳)、廚房、鍋爐房、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 (二)發生火災時危害較大的部位,包括教學樓、集體宿舍、圖書館、檔案室(館)、文物古建筑、展覽館、禮堂、會堂(會議中心)、賓館(招待所)、校醫院、體育場館、信息機房、兒童活動場所,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 (三)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包括變配電站(室)、發電機房、不間斷電源室、制冷機房、空調機房,冷庫(氨制冷儲存場所),通信設備機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房、防排煙風機房,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標識,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或在內部堆放雜物; (三)根據實際需要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作為防火巡查、檢查的重點; (四)集體宿舍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與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組合建造,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四層及四層以上。與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進行防火分隔; (五)廚房與食堂(餐廳)等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 2.0h 的不燃燒體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開,送餐口應設置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窗。餐廳建筑面積大于 1000m2 的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且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煙管道應按防火分區設置,并按照規定設置防火閥; (六)重要信息機房配備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并有專人負責巡檢;變配電室不存放其他無關雜物,定期檢修變壓器和配電盤,查看線纜接頭等部位是否異常;配電室內消防設施設備的配電柜、配電箱有區別于其他配電裝置的明顯標識; (七)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油浸變壓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壞,其內部設置的防爆型燈具、事故排風機、通風系統、消防設施等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 用電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電氣設備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嚴禁私自改裝供電設施、隨意亂接電線、增加用電設備。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電炒鍋、電磁爐、電熱毯、電熱杯等大功率用電設備; (三)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采取穿金屬導管、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護措施。開關、插座、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設施。電器設備周圍與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距離; (四)每間宿舍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五)電纜井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不得在配電箱周圍、變配電室、電纜井和管道井內放置可燃物品; (六)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嚴禁帶故障使用電氣設備,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 (七)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需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 (八)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停放充電區域符合《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范》(DB32/T3904-2020)有關要求。利用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的,采取砌墻等硬隔離措施,并按照標準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禁止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平衡車或為其充電。 第三十條 用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用火、動火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或在非吸煙區域吸煙。禁止在集體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內使用蠟燭、蚊香等明火以及火爐、酒精爐、煤油爐、卡式爐等明火灶具,發現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源的予以沒收; (三)學校各功能建筑場所在正常教學、自習、就餐、作 息期間,嚴禁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因特殊情況 需要動火施工作業的,將動火區域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 分隔。實施動火的作業人員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 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 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明火作業后,及時清理 現場并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作業人員方可離開; (四)餐飲區域排油煙管道、共用水平匯集管、豎向立管、油煙凈化設備、排油煙風機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煙管道防火閥的自動關閉功能至少每月測試一次。 第三十一條 用氣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用氣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學校燃氣管路的設計、施工及燃氣用具的安裝、維護保養、檢測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設計安裝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三)選擇合格的燃氣灶具、閥門、管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和可燃氣體緊急切斷裝置; (四)使用完燃氣后要及時關閉燃氣總閥門和灶具閥門; (五)禁止在高層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同一場所內同時使用兩種以上燃料; (六)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的波紋管。波紋管不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 (七)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且不得與高層建筑貼臨,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臨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 1m3,不大于 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版)有關規定。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八)定期對燃燒器具、連接管、燃氣管道及其法蘭接頭、閥門、減壓閥及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和可燃氣體緊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發現故障、損壞的,及時修復更新。 第三十二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時,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學校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下列要求: (一)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 (二)進場前組織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三)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設置標識,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四)施工部位與其他部位之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五)施工過程中及時清理易燃、可燃施工垃圾; (六)局部施工部位確需暫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設施的,不得影響整體消防設施的使用,同時采取人員現場監護或視頻監控等防護措施加強防范。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驗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對實驗室或實驗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及現場處置方案; (二)對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知悉實驗室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發生火災時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人員結束使用后,切斷電源、氣源、火源等,并經安全檢查無誤后方可離開。當有特殊需要保持 24 h 供電供氣的,報實驗室管理部門備案同意并在相應開關、閥門處做好區別標識; (四)實驗室根據需要安裝具備防靜電功能的導電金屬地板,實驗桌上鋪設防靜電的敷設墊; (五)靠近可燃物的電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加熱或蒸餾可燃液體時采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熱; (六)容易發生重大電器火災事故的實驗,電源進線箱安裝電氣火災監控裝置,電氣火災監控裝置應具有防止人員觸電的漏電控制、過電流保護、導線溫度保護、故障電弧保護等功能; (七)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氣體、放射性物質、生化病毒樣本等重要危險源的,應從學校相關專業物品庫房或專業正規有資質的機構獲得,由專人按管理要求登記、安全存放或移交,并制定專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實驗室內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管道采用金屬管道,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和設備間前應設置手動和自動切斷裝置,并在可燃氣體管道上設置阻火器相關裝置。實驗室可能泄漏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不得設置吊頂,配有通風設施和相應的氣體監測和報警裝置; (九)實驗室內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分類限量存放,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存儲量不宜超過一天的使用量,并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實行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運用消防安全提示性標識和禁止性標識對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安全疏散等管理對象進行標注、提示和警示。 (一)消防安全提示性標識的設置滿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火栓、排煙風口、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變配電房、消防電梯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以及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車取水口等附近設置顯示設施、部位名稱的標識; 2.室內消火栓、排煙機執行機構、滅火器、自備發電設備等消防設施器材處設置簡易操作說明的標識; 3.消防泵及其管道閥門、報警閥等消防設施器材處設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圍、閥門啟閉狀態等內容的標識; 4.水泵接合器處設置供水系統名稱和范圍的標識; 5.實驗室等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在顯著位置設置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和基本撲救方法的標識; 6.學校入口醒目位置設置總平面布局圖標識,標明建筑總平面布局和室外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在教學樓、圖書館、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二)消防安全禁止性標識的設置滿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卷簾、消火栓、排煙窗(口)、正壓送風口等設置禁止鎖閉、堵塞、占用、圈占、遮擋內容的標識; 2.在電梯外部設置“如遇火警嚴禁乘坐電梯”的標識; 3.在教學樓、圖書館、檔案館(室)等公共場所設置“禁止吸煙”標識; 4.存放遇水燃燒、爆炸的物質或用水滅火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的地方設置“禁止用水滅火”標識。 第四章 防火巡查檢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明確防火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每日至少開展 1 次,食堂(餐廳)、體育場館、會堂、文物古建筑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 1 次,集體宿舍夜間每兩小時巡查 1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開展 1 次,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至少開展 1 次防火檢查。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學校,每半月至少開展 1 次防火檢查。 第三十六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是否有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疏散門是否鎖閉,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障礙物;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火栓等是否被遮擋、圈占、埋壓;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否落實防范措施; (六)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是否被占用; (七)電動自行車是否違規停放、充電;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七條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設施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三)消防安全標志、標識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 (五)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完整情況,電纜井、管道井、通風排煙管道等穿越防火隔墻的防火封堵情況; (六)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設備運行和記錄情況; (八)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隊員值班、訓練演練情況,裝備器材配備情況; (九)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情況; (十)集體宿舍、食堂(餐廳)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和記錄情況; (十二)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三)實驗室等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和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 (十四)重點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學生及教職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防火巡查、檢查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記錄應全面、規范,載明巡查、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巡查、檢查人員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名,存檔備查。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九條 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檢查以及學校自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現的設施故障,學校應及時整改。 第四十條 對下列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學校應責令有關人員立即改正: (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 (四)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脫崗的; (六)違章關閉、停用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消火栓箱、滅火器材等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影響用電安全的; (八)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 (九)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明確整改部門和責任人、整改措施、時限、經費、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條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學校應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災隱患,應對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簽字確認,整改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通過設置消防宣傳欄、在新聞媒體(含內部網站、微信公眾號等)設置專欄、懸掛電子屏和樓宇電視、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掛圖等形式,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識。“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日”等活動期間,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確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人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兼職消防輔導員。教職員工、行政人員、后勤人員(以下統稱在崗職工)上崗或轉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職工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本學校、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 (三)本學校、本場所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和操作程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點進行分類教育培訓,在開學初、寒(暑)假前、軍訓期間,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普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幼兒園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方式,寓教于樂對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二)小學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性、消防安全標志、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訓; (三)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訓; (四)高等學校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自救逃生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培訓,并鼓勵學生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章 滅火應急力量建設運行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本學校的性質、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實際情況組建志愿消防隊。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在志愿消防隊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八條 微型消防站站長可由安保部門負責人擔任,消防員可由具備滅火經驗的安保部門、其他部門人員組成,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兼任前述職務。其他志愿消防隊由安保部門直接領導和管理,安保部門負責人擔任志愿消防隊隊長,各部門選擇合適員工作為志愿消防隊隊員。 第四十九條 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配備滅火防護服、滅火防護靴、消防頭盔、空氣呼吸器、滅火器、水槍、水帶、手持對講機等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志愿消防隊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配備滅火器、水槍、水帶、手持對講機等。建筑規模較大的學校應分區域合理設置器材放置點,滿足微型消防站隊員從器材存放點到達任意事故現場不超過 2 分鐘的要求。 第五十條 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防火巡查等。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值班備勤制度,值班人員 24 小時在崗在位,做好應急準備。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員應按照“1 分鐘到場確認火警、3 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要求趕赴現場處置。 第五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消防員應每月至少開展 1 次消防技能訓練,其他志愿消防隊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訓,掌握常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特點、處置對策、防護措施。微型消防站應加強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聯勤聯訓。 第八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在全面分析本學校火災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客觀評價本學校火災應急處置能力的基礎上,依 據 《 社 會 單 位 滅 火 和 應 急 疏 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T38315—2019),區分白天、夜間分類制定符合實際的滅 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責任分工、值守人員最低配置數量和應急處置程序。夜間實行封閉管理的集體宿舍,應結合住宿人員數量、教職員工值班安排制定專門的夜間預案,嚴格落實夜間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學生能夠快速疏散。 第五十三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或建筑的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分析; (二)組織機構,包括現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后勤保障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發現火警信息,值班人員應立即核實,確定火警的真實性,發生火災立即撥打“119”報火警,同時向本學校值班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開啟應急廣播,說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線;承擔引導疏散的人員應組織處于著火層等受火災威脅的人員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過程中,應開啟自然排煙窗,啟動機械防排煙設施,保護疏散人員安全;情況緊急時,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員;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學校值班領導擔任現場指揮員并組織滅火行動組人員,切斷非消防電源,利用消防設施、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啟動自動消防設施,協助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隊員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六)通訊聯絡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車輛,并視情況與供水、供電等單位聯絡,按預定通訊聯絡方式,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七)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護救護組應當準備必要的醫藥物品,進行必要的救護,及時通知救護部門組織救護傷員,保證急需醫藥用品供應,有序開展救護工作; (八)善后處置程序:火災撲救后,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消防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學期組織一次演練。演練前應告知演練范圍內的各類人員演練相關事項,演練中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后,指揮機構應組織總結講評,并根據演練情況修訂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九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火警,講清起火場所名稱、詳細地址、著火物質、火勢大小、有無被困人員等內容;按下附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向消防控制室發送火災信息,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將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器設為自動狀態,通知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到場實施處置,并報告學校值班領導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災信息后,應立即趕赴現場。 第五十六條 火災現場或者附近區域的員工、安保人員、巡查人員等應利用滅火器、室內消火栓實施初起火災撲救。 第五十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前,學校值班領導負責現場指揮,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等工作;消防救援人員到達后,應當主動報告火災相關情況,移交滅火指揮權,協助消防救援人員開展滅火工作。 第五十八條 消防部門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前,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五十九條 未經消防部門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清理現場和移動、銷毀火場中任何物品。 第六十條 學校應主動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事故情況和相關資料、物品。 第六十一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做好現場學生心理疏導及善后處置,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章 消防經費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防火巡查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配置、維修、更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建設運行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十一章 消防資料檔案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第六十六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及采用的相關技術措施等相關資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院、系、處(科)、所、中心及駐校內其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情況; (六)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隊員及其消防器材、裝備、藥劑配備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設施操作員、電工、電氣焊工等重點崗位工種人員基本情況; (八)消防產品、裝修裝飾材料的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材料; (九)委托經營、管理及租賃承包合同及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的文件; (十)總平面圖、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平面圖等圖紙;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第六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及消防經費投入情況; (二)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決議; (三)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四)防火巡查、檢查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五)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六)燃氣、電氣設備檢查、檢測以及油煙管道清洗等記錄; (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八)消防演練記錄; (九)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日常訓練、演練記錄; (十)火災情況記錄; (十一)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十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消防部門填發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書或整改通知; (十三)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確定消防檔案記錄、維護和保管人員,負責檔案的建立、更新和保管。消防檔案應當裝訂成冊、分類歸檔。運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等建立電子檔案并實時錄入、更新且保證數據長期保存的,可不建立紙質消防檔案。 第十二章 考評和獎懲 第六十九條 學校應當自覺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科學制定并嚴格實施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第七十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一般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除依據消防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應按照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還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 第七十一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納入檢查考核內容,每年組織對學校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考核結果達標的學校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運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錄入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等信息,以及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動火作業報備、消防設施維護、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工作記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 第七十三條 學校應自覺遵守本指南,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學校消防安全。 第七十四條 本指南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七十五條 本指南由省教育廳、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2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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