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校警務室建設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公安工作、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公安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高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高校警務室建設及運行,切實發揮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和服務師生的職能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機關維護高校政治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高校警務室是指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劃,各設區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派駐在高校校園內部,依法指導校園治安管理、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服務高校師生的工作站。
第三條 高校警務室工作由本級公安內保部門主管,接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各設區市公安局內保部門負責高校警務室日常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以建設高質量平安高校為目標,按照“有場所、有
警力、有制度、有措施”的要求,統一建設標準、明確職責任務、規范工作制度,扎實開展高校警務室建設,實現全省所有高校全覆蓋。
第五條 充分發揮高校警務室戰斗堡壘和橋梁紐帶作用,切實做到網格化布點、規范化運作、科學化管理,打造高校政治保衛第一陣地、服務師生職工第一窗口、校園安全治理第一前哨,全力會同教育部門和高校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積極健康的政治輿論環境。
第六條 高校警務室是社區警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科院校(含分校區)、本地重點或治安形勢復雜的專科院校需單獨設立高校警務室,名稱統一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高校名稱)警務室”“XX縣(市、區)公安局XX(高校名稱)警務室”;高校集中區域可設立一個大學城中心警務室,覆蓋周邊多所高校,名稱統一為“XX市公安局XX分局大學城中心警務室”。外觀標識、設施配置、臺賬制度等參照公安機關社區警務室有關要求進行建設。
第七條 高校警務室與高校保衛部門實行聯勤聯動,辦公地點和必要的后勤保障由高校負責提供,根據各校實際,可與保衛部門合署辦公,也可選擇校內合適地點單獨辦公。高校警務室的面積不小于80㎡;大學城中心警務室不小于120㎡。
第八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省公安廳要求配齊專職警務室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選調政治可靠、素質過硬、經驗豐富的民警入駐警務室。每個高校警務室需明確
1名專職民警具體負責,并至少配備1名輔警;“雙一流”建設高校或校區在校師生達2萬人以上的,每增加1萬人需增配至少1名輔警;大學城中心警務室要按照覆蓋高校數,配備相應數量民警和輔警,基本實現一校一民警的配備標準。
第九條 高校警務室民警為專職民警,正常在高校警務室工作,輔警常態化駐守。遇有重大活動安保、重要警衛任務、敏感節點維穩、突發案事件處置,屬地公安機關增配警力,確保每個警務室均有民警24小時駐守。
第十條 高校警務室與城鄉社區警務室外觀標識統一,有適合辦公的專門場所。與高校保衛部門合署辦公的,要標識清晰,辦公區域獨立。要配備辦公必需的互聯網電腦、辦公室桌椅、檔案柜、便民椅、會議桌和必要警用器械、機動巡邏車輛,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電腦可接入公安網。
第十一條 高校警務室要設立警務公示欄、警務宣傳欄和警民聯系箱,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完善相關工作臺賬。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要積極推動戶政、出入境、交通管理等相關警種在高校警務室單獨設立辦公點位,安排工作人員在固定工作日入校,為高校師生提供便捷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章 職責要求
第十三條 高校警務室依法在高校開展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
工作,同時輻射高校周邊涉校涉生安全管理。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校情民意收集,做好高校涉政涉穩涉恐情報信息搜集、矛盾糾紛排查和配合處置工作,分析研判高校安全穩定形勢,協助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開展專門工作;
(二)對上級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通報的涉高校安全穩定線索開展核查處置,嚴防發生各類滋事破壞活動;
(三)指導監督高校履行內部治安保衛職責,健全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和隱患排查整改措施,制定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四)配合高校保衛、宣傳、學工等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公共安全、禁毒、防電信網絡詐騙、防裸聊類敲詐勒索、防套路貸(校園貸)、防傳銷、防宗教滲透和邪教破壞、反恐怖主義以及網絡安全、國家安全等安全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五)協助轄區派出所開展人口管理、基礎信息采集、出入境管理服務、行政案(事)件辦理等工作;
(六)接受高校在校師生報警、求助、咨詢,承擔校內接處警及突發案(事)件先期處置,對有條件現場處置的求助和糾紛類警情,及時給予救助處置、現場調解,對查獲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需要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的人員、物品以及各類治安、刑事案件等,移交屬地派出所、警務工作服務站或相關警種部門處理;
(七)主動服務廣大師生和服務安保需要的其他工作;
(八)上級公安機關指令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相關警種部門和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托高校警務室,建立健全警校聯勤聯動工作制度。
(一)警情案件周碰頭制度。高校警務室每周通報校園警情、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等情況,會同高校共同做好案事件處置和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
(二)安全風險月研判制度。高校警務室每月對高校涉政涉穩涉恐突出情況和警情、案件進行匯總研判,研究提出下階段工作重點及關注重點,做好協調推動和工作跟進,確保任務落實到位。
(三)職能部門季會商制度。高校警務室會同高校相關職能部門、轄區公安機關、相關警種每季度召開1次會商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判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明確下階段工作方向。季度會商情況,書面報送高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上級公安機關。
(四)重大情況即時通報制度。對事關高校穩定的重大情況和涉政涉穩涉恐線索,公安機關、高校按照相互通報情況和采取防范措施“雙同步”原則,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處置,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隱瞞不報等情況。
(五)突發情況先期處置制度。遇有突發情況,高校警務室會同所在高校迅速有效進行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失控。
第四章 勤務模式
第十五條 高校警務室勤務工作實行等級化管理,由低到高
分別為三級、二級、一級、一級加強勤務,勤務運行模式按照《全省公安機關等級勤務響應規范(試行)》執行。
高校警務室應當根據上級指令落實勤務等級。二級勤務、一級勤務、一級加強勤務狀態下值守民警和輔警的數量,由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根據高校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和落實。高校也應相應增加安全保衛力量。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明確三級勤務狀態下的平時和高校寒暑假期間的具體工作安排。
第十七條 高校警務室實行扁平化指揮調度,設區市、縣(市、區)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和上級公安內保部門可以直接向警務室下達指令,高校警務室民警接到上級指令后,應當嚴格執行首接負責制度、快速反應、協同作戰。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完善高校警務室警情處置工作預案,根據不同勤務等級、不同警情明確規定職責任務、警力組成、梯次增援、聯勤協作、處置要求等,并適時組織實戰演練。
第五章 隊伍管理
第十九條 高校警務室民警和輔警上崗前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相關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應急處突、警用裝備使用和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技能;各設區市公安機關要制定年度實戰技能訓
練計劃,警務室警力應當定期開展訓練,并邀請相關警種加強警務室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省公安廳內保總隊定期組織開展實戰技能競賽考核。
第二十條 高校警務室民警因傷病、崗位調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在高校警務室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輔警離職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迅速補充調劑到位。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加強對高校警務室工作的績效考核,對防范化解重大涉穩風險、妥善處置重大涉穩事端、查破重大案件、抓獲重大案犯等表現突出的民警、輔警,視情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特別優秀的高校警務室民警,在評先評優、職級晉升、選拔任用時應當優先考慮;對因工作履職不到位、漏管失控,或執行指令不力、信息報告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追究相關民警及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高校警務室應當規范設置接待、調解、警用裝備、視頻監控、機房、休息等功能區。站內醒目位置懸掛警務信息公開欄,公開警務室民警輔警信息、職責任務、工作流程、規章制度、監督電話等內容,警務人員規范執法、熱情服務,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師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高校警務室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裝備管理維護、工作日志等制度,保持警用裝備齊全有效,通訊聯絡暢通。
第二十四條 高校警務室內裝備、物品等應當擺放整齊,桌
面、地面等干凈整潔。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五條 高校黨委要切實提升政治站位,把加強高校警務室建設管理作為維護高校安全穩定的具體舉措,統籌高校各職能部門為高校警務室建設、駐校民警在校工作提供支持,協助解決高校警務室場所和硬件建設,全力配合公安機關推進高校警務室建設和警務工作運行。各級公安機關要把高校警務室建設作為維護高校政治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的重要舉措,在工作部署、警力投入、制度建設、考核獎懲等方面,統籌謀劃部署,精心組織實施,保障高校警務室民警在校工作時間,確保高校警務室真正發揮作用。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會同高校建立健全高校警務室運行保障機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落實公安業務經費投入。
第二十七條 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適時舉辦專題培訓活動,有針對性地提升高校警務室民警輔警和高校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維護安全穩定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明察暗訪、網上巡查等多種方式,對高校警務室運行情況和民警工作效能等開展日常調度和定期通報。重要安保任務期間,省公安廳、省教育廳
組織開展聯合督導,確保人員、責任、措施“三落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公安廳內保總隊、省教育廳安穩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